公证在日常生活中发挥了一个怎样的作用呢?金华正信公证处的有关负责人解释,公证是一项国际通用的预防性
法律制度,目的是预防纠纷,防止诉讼,尤其是《公证法》的实施,更体现了公证所带来的维权效力。
简化纠纷 加快债务实现
●案例1:金华市民张某向朋友李某借了10万元钱经商并写了字据,约定1年后归还。可李某多次催要,张某就是不还,转眼5年过去了,还款的事连影子都没有。李某不知道该怎么办?
●点评:李某可与张某重新签订一份限期还款协议,双方可共同就还款协议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如还款期到,张某还是不还,李某可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向法院执行庭申请执行。
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规定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履行不适时,债权人就可以持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须再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
●条款依据:根据《公证法》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民事诉讼
法规定,对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夫妻约定 预防家庭矛盾
●案例2:赵某(男)和李某(女)于2000年结婚。赵某婚前以个人财产首付20%,以抵押贷款80%方式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产权证在赵某一人名下,婚后李某与赵某共同偿还贷款。2006年1月份因感情不和离婚,并对房产产权发生纠纷,李某说双方曾经书面约定该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拿不出证据,赵某否认有书面约定,双方闹到法院。
●点评:在上述案例中,因为李某不能拿出书面约定,所以该房产只能认定为赵某婚前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依然为男方的债务。对于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女方清偿的部分,应当认定为女方对于男方的借款,男方应当予以归还女方。如果双方在婚后约定时,办理了财产约定公证就完全可以避免上述纠纷。
●条款依据:《公证法》第36条的规定:经公证的民事
法律行为、有
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经过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离婚协议书等可以直接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并且,经过公证后,公证处会将公证书及相关材料留档以备查。
维护诚信 促成交易完成
●案例3:方经理和王经理谈成了一笔生意,但在签订合同时,却为见款发货还是见货付款争执不下,方经理要求先发货后付款,王经理则说收不到款不发货在僵持,生意耽搁了下来。
●点评:本案中,方经理可先将货款提存到公证处,待王经理的货物到达并验收合格后,王经理可凭借方经理出具的同意付款通知书到公证处申请拨付提存款。如果王经理的货到不了,公证处就将货款退还方经理;如果王经理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到货,或已到货的质量有问题,那么等方经理和王经理就这些问题达成新的协议后,公证处再按新的协议处理。办理提存公证能够让买卖双方大胆地做生意,不用担心被对方欺骗。这种提存公证还可以用于购车、购房等很多生产生活的大事上,以预防矛盾的出现。
●条款依据:《公证法》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提存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