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有风险 起诉要慎重 原告上海七匹狼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某纺织有限公司因服装买卖产生纠纷。 原告称原、被告于2003年9月11日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服装若干,总货款12万元,原告支付了预付款36000元,但是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于2003年10月15日前交货。原告同意延期至2003年11月5日,但被告直到2003年11月20日才提供了服装,且均不合格,于是原告拒不接受货物,并通知被告解除合同,返还预付款,并支付违约金。 被告称原告提供的合同与被告提供的合同内容不一致,原告擅自对合同进行了更改,故原告向被告主张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委托上海律师在线的吴滨和徐强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被告代理律师认为:原告只能提供的合同复印件而不能提供合同的原件,故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而被告提供的合同只有被告一方的盖章,故合同尚未成立。因此法院推定原、被告双方之间不存在书面的买卖合同,只存在实际的买卖关系,且并未对合同履行时间以及履行地点做出明确的约定,故不存在被告迟延履行合同一说。另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合同。因此本案合同履行地点实在被告所在地,故原告在没有履行提货义务的情况下径行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没有法律根据。 该案业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并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人民币5930元由原告负担。 律师提醒:诉讼有风险 起诉要谨慎 作者:吴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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