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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4-09-03 09:26: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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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0" align="center">为明确与调整针对外国公司驻华办事处的征税方式,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公布了《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7月1日正式开始生效。该通知明确了在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涉及到的一些问题。

该《通知》按不同行业类别重新界定了不同的征税方式。对从事商务、法律、税务、会计、审计等各类咨询服务性的代表机构必须建立健全会计帐簿,正确计算 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纳税。对于主要依据总机构的要求开展,没有直接与接受服务者签订合同或协议,由其总机构统一收取收入的各类服务性代表机构,应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的办法确定收入,并据以征税。除上述两类以外从事应税业务的代表机构,可根据其从事经营活动实际取得的业务收入,按期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代表机构可由代表机构向当地主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提出免税申请,并提供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政府机构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证明,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作者:1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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