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专递业务是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过程中使用特快专递业务完成法律文书的送达,并由邮政部门将送达信息反馈给人民法院的新型单证照类特快专递业务。 根据规定,国家邮政机构的投递人员要按照送达地址,将装有民事诉讼文书的邮件及时送达受送达人,并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回执退回人民法院;如果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法院专递的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光明日报 本文地址:http://www.4so.net/project/law/news/33615.html 将本页加入收藏夹 将地址复制到剪贴板发送给好友 若发现本文有误或版权问题点击这里 热门信息 相关文章 [最新动态]首届中美税法高级论坛邀请函 [最新动态]本站王英军律师05年7月以来代理过 [最新动态]关于做好2004年度地方企业所得税 [最新动态]拟 上 市 银 行 有 关 培 训 讲 [最新动态]法律关注:二手房私下产权转让协 [最新动态]注会考试啦! [最新动态]坚持民主立法 扩大公民参与 [最新动态]最高法院5部司法解释元旦起实施 [最新动态]关于举办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及 [最新动态]北京杨律师特别代理北京市中院、 法的精神:启示神学与政治神学 政治文明与政治宽容/段明学 宣传介绍有利于增强代表性和议政能力/杨涛 试析邮政农资业务运作方式/齐艳铭 劳动法律实务系列之二《质疑政府确定 “职工分流安置基准日”》/黄若辉 企业如何与政府沟通? 如何与政府共事 试论我国法律与政策对私营企业的保护/张连华 21世纪初期我国财政形势与政策选择综述 市场失灵、政府失灵与政府干预 文章评论 收藏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