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过去检察机关对于服刑人员提出刑事申诉的,一般是以书面形式答复处理结果,在押服刑人员对于答复结果不满意或是有疑问,受到书面答复限制得不到细致的解答和咨询。而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也难以有针对性地对申诉人员进行以案释法。
所谓公开答复,是指市检一分院在受理服刑人员的刑事申诉后,针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和相关证据,将经复查认定的原审判机关裁判是否正确、申诉理由能否支持的事实和法律根据及复查处理决定,面对面地向申诉人做出准确、细致的说明。
公开答复制度试行后,服刑人员的申诉不但可以就理由和新的证据进行申诉,而且他们对相关法律问题有不解或疑问的,检察机关应当予以适当解释,对申诉人同意或不同意公开答复的表示及具体意见、态度,应当详实记录在案;申诉人如不服该院的复查决定,检察机关应引导其采取理性合法的方式继续反映自己的意见和要求。
■名词解释■
刑事申诉案件公开答复制度
答复程序包括检察机关在公开答复前,协同监狱方面做好准备工作并由监狱派员在场;代为服刑人员申诉的近亲属、监护人、辩护人等经相关部门批准可以到场一同听取公开答复;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申诉人拒绝他人旁听的以外,监狱方可以组织部分服刑人员旁听公开答复。 来源: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