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创业必读 > 法律咨询 > 文书范本 > (原创)未达成一致定金应当退还
 

(原创)未达成一致定金应当退还

日期:2005-07-21 15:22:54  来源:
请您记住思索网的网址: http://www.4so.net  [加入收藏夹]

    2004年11月初,程某在一份杂志上看到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所发的房产广告,广告称,出售某小区的底楼房屋时将配赠一个花园。程某对这个花园非常感兴趣,于是在做过实地考察后,决定购买该小区的一套底楼房屋,并同时向房产商交纳了一万元定金。但是到12月份正式签订合同时,房产商却告知程某花园一事不能规定到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去,程某认为如果不能在合同中确定配赠花园一事,那么其权利可能无法得到保障。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由于此时已超过定金单上所约定的签订预售合同期限,房产商发出最后通碟,威胁不签合同就没收定金。

律师评析:
  本站吴滨、徐强律师接受程某的委托,代理程某主张权利。两位律师认为,本案的情况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即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因此,律师在代理程某起诉时就主张房产商返还程某一万元定金,并要求房产商承担程某的相应损失。
  在庭审中,被告房产商接受原告程某的请求,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房产商退还了程某所交的定金,原告程某撤诉。

 
 
热门信息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