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评析:
本站吴滨、徐强律师接受程某的委托,代理程某主张权利。两位律师认为,本案的情况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即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因此,律师在代理程某起诉时就主张房产商返还程某一万元定金,并要求房产商承担程某的相应损失。
在庭审中,被告房产商接受原告程某的请求,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房产商退还了程某所交的定金,原告程某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