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财政的概念与特征
公共财政是指国家或政府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的分配活动或经济活动,它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种财政类型和模式。
一般认为,公共财政具有如下基本特征:1,政府不仅要矫正市场失灵,而且还要弥补市场残缺,培育市场体系。2,为市场活动提供一视同仁的服务,但我国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及公共支出财力有限,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和覆盖面只能逐步扩展。3,非赢利性。公共财政活动不以赢利为目标。4,法治化。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财政的法治化意味着政府必须通过法律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财政行为。
中国公共财政的基本职能:1,支持经济体制创新,培育市场。2,配置社会资源,其一是管理并盘活国有资产,确保国有有资产保值增值其二是建立公共财政投资融资的科学管理体制,有效支持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地区和行业协调发展。3,调节收入分配,在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前提下,充分运用税收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调节社会财富在人群中的分配状况并协调不同地区的共同发展。4,稳定经济和促进经济增长,政府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干预经济运行,保证经济稳定增长。
(二) 公共财政法的内涵与特征
公共财政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或确认财政活动和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涵主要是:(1)由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2)集中反映了国家和政府在社会财富分配方面的意志和愿望。(3)调整和确认国家财政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4)由一系列单行法律法规组成。
二、公共财政法的体系
公共财政法自身已经可以被看作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体系,这个体系按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其中最一般的分类是从法律特征和法律性质方面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公共财政实体法和公共财政程序法,前者是指具体规定公共财政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后者是指为保证公共财政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根据公共财政法的调整对象,又包括公共财政基本法、公共财政平衡法、预算法、财政支出法、财政收入法、财政监督法。其中预算法的范围可以拓展到国库经理。预算会计方面的内容,财政支出法包括财政转移支付法、财政采购法、财政投资法和财政贷款法,而财政收入法则包括税法、国债法、费用征收法以及其他一些特别的财产收益法。
公共财政法体系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大体系和结构方面看,由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构成。纵向构成是指不同层次的法规等级有序的纵向体系,具体表现为在宪法统帅下,全国人大发布的财政法律、国务院发布的财政行政法规、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与财政部门发布的地方性财政法规和规章等层次。横向构成是指调整不同财政活动和财政关系的各类财政法律规范之间体系,其一是规定财政工作的任务、基本方法、基本管理体制、财政工作的违法责任等各种综合性财政法规,其二是与不同财政关系相适应的各种财政法规、条例、细则和办法,主要由预算、税收、国债、财政监督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三、我国公共财政法的改进和完善
(一) 根据公共财政的职能需要构建公共财政法律体系。明确目标,完善体系。
公共财政的法律体系构建必须依据公共财政的职能需要来进行建构,这样才有针对性。根据相应的职能来有针对性地对应建构的法律体系才有生命力。为此,一是要对应公共财政支持经济体制创新培育培育市场的职能,当务之急是要抓好公共财政密切相关的改革方面的法律建构,如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诸多问题必须从法律层面着手,做到有法可依,否则,经济体制改革深层次问题无从得以解决,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得不到保护,经济领域的进一步改革也会无所适从。二是要根据公共财政配置社会资源的职能,围绕公共财政调节不同地区之间不同行业之间资源配置的任务,改进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例如不同所有制形式之间的资源配置问题,必须借助法律手段予以明确,特别是国有资产管理方面法律必须抓紧制定,否则,国有资产产权问题不明确,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和效率低下的问题无从得以解决。三是要根据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是税收,转移支付,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必须建立健全,特别是税收等方面的法律,虽然目前一步到位有困难,但一定要排除阻力,着眼于建立和谐社会的长远发展目标,坚决果断地进行进一步的推进相关立法工作。四,稳定经济促进经济增长,主要是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必须完善,围绕充分就业、物价稳定、经济增长、国际收支平衡等宏观调控目标,公共财政应当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二)根据法律体系自身的科学规律构建公共财政法律体系:科学定位,合理配套。
根据我国法学界比较一致的观点,公共财政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属于第三层次的基本部门法。具体来说是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法。在法律体系中,财政法与经济法是种属关系。因此,纵向上说,首先必须依据宪法中关于公共财政问题的有关基本原则和基本方针来制定公共财政法律,其次应当依据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原理来制定公共财政法相应的法律法规。横向上说,应当保持同经济法律体系中其他法律的相互协调,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发挥公共财政法的作用。
(三)根据我国国目前的实际国情构建公共财政法律体系:有所侧重,有所取舍。
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公共财政法律体系还相当不完善,主要是法律效力较高的法律规范太少,而且其自身体系的内容与结构也不是很严密,相当一部分最基本的财政法律规范尚未建立。特别是公共财政管理体制方面的基本法律缺位,使公共财政法律体系显得比较苍白和薄弱。如各级政府间及政府各职能部门间财权/事权划分不很明确,税收管理体制不协调,转移支付方面的法律不规范,等等,都严重影响公共财政法律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现阶段必须以这些方面为重点,建立健全这几个方面的法律法规。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初期各种社会问题已经不能简单地依靠传统的行政手段解决,原有的一些公共财政法律法规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因此,应该抓紧《公共财政基本法》、《税收基本法》、《转移支付法》等公共财政基本法律的制定,此外,有些该修改的法律法规要抓紧修改,同时要开展针对那些与公共财政基本法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的清理工作,对各种有损于政府公共财政管理目标的法律法规该废止的要及时废止。总之,一切从中国的当今的实际情况出发,有所侧重,有所取舍,尽快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共财政法律体系。
(四)借鉴国外公共财政立法经验构建我国公共财政法律体系.
在科学系统地对公共财政及公共财政法律的理论研究方面,从起点上说,西方一些国家开始系统研究的时间比我们要早,从成果来论,西方学者的论述比我们要系统和完备;市场经济实践方面也可以说是西方国家相对而言更加充分和成熟。因此,我们可以大胆借鉴西方国家的公共财政法理论的优秀成果,如北欧一些福利国家的公共财政政策对我们会有所启发。英国美国等国家的税收方面的法律的立法经验也不无参考价值。总之,借鉴已有的比较成形的模式,吸收各种先进的相关立法成果,结合中国的实际,才能更好地科学建构我国的公共财政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