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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油事件促央企法律风险防范

日期:2006-05-09 11:14:33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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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航油事件给我的刺激太大了。陈久霖不是因为贪污被判刑,严格意义上说就是法律意识不够。”国资委主任李荣融说

  新闻分析 

  本报记者 辛红 

  “中航油事件给我的刺激太大了。”国资委主任李荣融近日在谈到中央企业急需加快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时深有感触。

  因2004年底违规衍生品交易遭受巨亏的中航油事件主角陈久霖,被新加坡当地法院判决入狱四年零三个月。

  “(陈久霖)不是因为贪污被判刑,严格意义上说就是法律意识不够。”李荣融说。

  这种法律意识不够不仅表现在中航油一家。国资委表示,企业重大决策、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论证和审核把关不严,个别企业盲目决策、草率投资、违规进入高风险领域的现象时有发生,中央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的核心理念还未完全确立,中央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工作进展也并不平衡。

  因此,不论是企业“走出去”参与全球竞争,还是保障国资安全以及企业自身发展看,都迫切需要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首先,中央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障碍就是法律障碍。

  其次,从中央企业请求国资委调处的案件看,80%发生在二级以下子企业,充分暴露出一些中央企业治理结构不完善,组织结构不合理,资产配置链条过长,对下属子企业管理失控。

  从涉案标的额看,许多案值往往很大,有些案件一旦败诉,企业多年的经营积累就可能毁于一案。

  在涉案企业法律人才配备上,其中三分之二没有设立法律事务机构,三分之一没有专职的法律顾问,或者有的企业虽然有内部法律顾问,但重大决策和经济活动没有严格和明确的法律审核把关程序,缺乏法律风险防范的工作要求和运作机制。

  而从企业自身发展看,如今企业的竞争已不仅仅是竞争双方技术、资金、人才方面的较量,而是法律、规则和标准上的较量,这种较量依靠的主要手段就是知识产权。

  但据国资委“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与管理指南”课题组的问卷调查,中央企业及所属子企业相当程度存在着“有制造无创新、有创新无产权、有产权无应用,有应用无保护”的现象。

  在谈到上述企业面临的种种不足时,李荣融对座谈会上的中央企业老总表示:“不是要你懂多少,而是要有意识,要按照决策之前由法律顾问把关的程序办事。”

  除强调法律意识外,国资委还将加强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和责任追究。

  按照国资委的要求,2007年底前53户大型中央企业要全部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167户中央企业全面建立法律事务机构,但目前进展仍不顺利。据悉,部分中央企业将面向全社会招聘总法律顾问。

  另外,国资委正在制定《中央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和《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资产损失和决策失误都将责任追究。据悉,中航油最后损失虽然并非最初的5.5亿美元,但仍达到4.7亿美元左右,中航油事件的主要涉及人员也都将面临党纪政纪处分,并将成为国资委责任追究的“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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