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只要雇用了劳动者,双方的劳动关系就已经确立了,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而且不得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使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也同样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目前,政府无法干预劳动者自愿放弃工资的行为,但是,政府可以干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无论出于什么理由,不支付工资都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举个不甚恰当的例子,零工资参工和雇工就相当于行贿和受贿的关系。不能说行贿者是自愿的,受贿者就可以坦然接受。不管行贿者是不是自愿,现有法律规定,行贿和受贿双方都是违法的。区别在于,现行《劳动法》只规定了雇工不支付工资违法,而没有规定员工放弃工资违法。
正在制定的《劳动合同法》就应该弥补现行《劳动法》的这一缺陷,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零工资雇工违法,还可以规定零工资参工违法。为什么要规定放弃工资的人违法呢?因为这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劳动力市场。一个用人单位零工资雇工,就降低了产品成本,就提高了不正当竞争的能力。如此下去,所有的用人单位都想零工资雇工,最终受害的还是所有的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