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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从法律上取消个体管理费

日期:2006-05-16 15:47:15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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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我国商事主体主要有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四种类型。在这四类商事主体中,目前只有个体工商户在运行过程中,需要按照经营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管理费上缴国库。按理说,由于现阶段申请从事个体经营大多是资金能力相对较弱、专业技能相对缺乏、经营水平相对不高的自然人,他们大都处于创业摸索和实现资本原始积累阶段,因此更需要政府的支持、鼓励和扶持。但现实恰恰相反,由于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的不合理,个体工商户反而要比其他商事主体承担额外的运行成本———个体管理费。

  行政许可法第58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具体到商事许可法律法规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法及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及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都没有规定收取相关管理费的内容,而惟独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是个例外。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13条、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22条均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管理费。如此一来,向本不应该收取管理费的个体工商户收取管理费是完全符合法律要求的。如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向个体工商户收取管理费,反而是不依法行政。这也是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其他许多不合理收费得以取消而个体管理费这一不合理收费得以保存的法律原因。向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体管理费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一是与当前大力支持促进个体经济快速发展的政策相矛盾,增加了个体经营者的运行成本,不利于个体经济升级换代。二是让人感觉到对个体经济还存在法律歧视,不利于建立和完善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三是牵涉了执收部门大量的人力、精力,不利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充分履行市场监管执法职能,也不利于政府形象建设。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是国务院1987年制定颁布的,当时规定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缴纳个体管理费是有其时代背景的,是有其合理性的。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个体经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其赖以生存发展的政策环境、法律环境等也在不断发生变化,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却没能进行及时修订、调整,致使“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管理费”这一明显不合理的内容得以保留,使得向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体管理费这一不公平行为有了合法的法律依据。因此,要想确保党和国家大力发展个体经济的政策落到实处,真正为个体经济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关键要从法律层面上取消个体管理费这一不合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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