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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思考

日期:2006-03-28 14:09:08  来源: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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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欧美大公司普遍实行的一项制度。在全球财富500强企业中,绝大部分都实行了这项制度。我国企业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时间比较短,较大规模地在国有重点企业中推行是从2002年开始的。我省国有重点企业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在国资委组建后才起步的。经过近两年的努力,已在20家国有大型企业中实行这项制度,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效。通过实行这项制度,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意识有所增强,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明显提高。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应运而生。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指企业内部设置总法律顾问岗位和建立防范法律风险机制的一整套制度和措施。实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需要,是国有企业机制创新、体制创新、文化创新的重要探索。如何结合我省企业实际,充分借鉴、吸收国外企业的经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模式,极具挑战性。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没有固定的最佳模式,但基本构架和基本内涵是共同的。因此,开展此项工作应在国资委和国有企业领导层的高度重视下,从实际出发,夯实基础,发挥效力,从而保障企业国有资产安全。那么,具体应如何推进此项工作呢?笔者认为,须从三个方面作出努力:

  认真选好企业法律顾问并充分发挥其作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人员是总法律顾问,选好企业法律顾问是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关键。目前,在我省国有重点企业中具备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条件的候选人员不多,多数企业可能还要副总经理或其他领导人员兼任一段时间,但在兼任期间,企业一定要认真培养合格人选。在挑选企业法律顾问人选时,应当防止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兼任者仍然按原先的分工做工作,基本不行使总法律顾问职责;一种是企业为了平衡关系,因人设岗,把没有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能力或者没这方面潜力的中层干部挑选到这个岗位上来。如果出现这两种情况中的一种,就会使企业法律顾问岗位形同虚设,就会导致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有形无实。企业不仅要认真选配企业法律顾问,而且要切实发挥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企业一切与法律有关的重大事项,都应由总法律顾问组织法律论证,提出法律意见。要通过企业法律顾问,从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的不同层次全面构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企业涉及重大投资决策、重要经营活动、资产处置、改制改组、规章制度建设等方面的法律风险监控机制。

  着力抓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体系的建设。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不可分割。这个体系主要由总法律顾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和专业的法律事务人员构成。实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首先要打造好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框架体系,健全企业法务工作网络。集团公司本部实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其下属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也应实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其他企业应根据企业规模和发展需要分别设立专职的企业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法律顾问室、法律联络员等,形成上下联动、层层把关的内部法律监控机制,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其次,应当把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当作落实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工作认真对待。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构件之一,企业大量的具体的法律事务要由专门法律事务机构来承办处理。企业法律顾问只有依靠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才能有效地开展工作。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企业法律顾问的左膀右臂、参谋助手,没有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总法律顾问就无法有效地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就可能出现“中梗阻”,从而导致企业法律顾问岗位形同虚设。再次,要通过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逐步改变国有重点企业法律人才缺乏的现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法律人才队伍。

  尽快把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转变为企业的自觉行为。如何把“推行”、“推进”转变为“实行”、“实施”,关系到这项制度的活力和生命力。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企业是主体,因而要尽快把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转变为企业的自觉行为。要用三年,甚至更短的时间,通过加强宣传、典型示范、国内外情况介绍、经验交流、案例分析等方法,不断增强企业员工和企业负责人的法制意识和防范法律风险意识,把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变成企业的自觉行为,融入企业文化。只有把企业的内在要求变为自觉行为,才能确保这项制度与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相适应,才能建立企业规避法律风险、减少企业损失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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