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经市政府批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决定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进行调整。除了对伤残抚恤金进行调整外,工伤职工的护理费也得到了调整。在2003年12月31日之前,如果工伤职工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的护理费未达到655元、524元、393元标准的,要分别调至655元、524元、393元,已达到此标准的则不再调整。 本文地址:http://www.4so.net/project/law/2/35460.html 将本页加入收藏夹 将地址复制到剪贴板发送给好友 若发现本文有误或版权问题点击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