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开展人才中介服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必须与中国开展人才中介服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合资经营,不得设立外商独资人才中介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和在中国成立的商会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也对中外合资人才机构不得招聘的人员做了明确的规定。
依据《暂行规定》,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美元,其中外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25%,中方合资者的比例不得低于51%。与此同时,在企业登记程序方面,《暂行规定》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机构应提交书面申请及可行性报告、合资各方签订的协议与章程、合资方开展人才中介服务3年以上的合资证明、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颁发《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再依法向商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自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另外还对中介机构没有年检的,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的,规定了明确的惩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