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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灌员不慎落水身亡,劳务合同与承揽合同之争!!!(一个真实的案例)

日期:2004-04-29 12:18: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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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 事 申 诉 状
申诉人(原审被告):
  广州市第*经济合作社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
  邓某,女,195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安和二巷*号,
  梁某,女,192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钟甲,男,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邓某,身份同上,
  钟乙,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钟丙,男,197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钟丁,女,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广州市荔湾区新街*号*房。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申诉人对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02年9月(2002)云法民初字第*号判决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02)云法民初字第*号判决,重新对本案进行全面审理;
依法认定双岗村第*经济合作社与钟某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双岗*社社员钟某经社员大会通过抽签形式承揽该社2001年度抽水排灌工作,双岗*社对其工作不进行监督指挥,由其采取自主灵活的工作方式交付排灌工作成果,并约定二人完成一年的排灌工作即支付报酬2400元,因此双岗*社与钟*、钟**双方形成了集体与社员间的承揽合同关系(简称承揽关系);在排灌工作中,钟*焕应当预见到当时工作环境的危险性,但由于其疏忽大意,结果跌落水井而溺水身亡,钟*本人在该事故中具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其死亡造成的损失应由其本人承担。
  原审将双岗*社与钟*、钟**之间的关系认定为劳务关系,认为双岗*社是抽水排灌工作的受益人,理应补偿钟*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的判决具有明显的错误,理由如下:
  1、双岗*社对其工作不进行监督指挥,由其采取自主灵活的工作方式交付排灌工作成果,这是一个承揽合同关系;在承揽合同关系中,一方为履行合同而造成的损害由该方自行承担。
  2、假设原审判决认定为劳务关系,原告和被告均无过错是正确的,基于被告双岗*社是抽水排灌工作的受益人从而适用公平责任,那么判决双岗*补偿钟*死亡造成的全部损失就是错误的,公平责任要求双方当事对损失进行分担。
  基于上述事实,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撤销原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

此  致
            白云区人民法院

                    申诉人:
                    双岗村第*经济合作社
                        盖章
                    2004年4月*日
   
附:1.原审判决书一份;

*欢迎各界人事参与本案的讨论!!!

咨询电话:020-33969078  13660057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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