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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律顾问实务

日期:2004-07-16 17:48: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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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本文提出了法律顾问在律师业务中的重要性和开展此项业务的重点及难点问题,并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如何更好的开展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探讨。

  关键词:法律顾问  律师 律师事务所

 

  导 言

 

  法律顾问服务是律师的业务范围之一,在非诉讼领域占首要位置。《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的业务范围中,第一项便是“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由此可见法律顾问工作的地位和重要性。

  以往,社会公众(包括律师本身)对律师的业务的认识往往局限于参加诉讼打官司。近年来,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和普法宣传的逐渐深入,不仅使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法律顾问的重要作用,也使律师本身认识到此项业务的广阔前景,从而使法律顾问工作在律师业务中的比重不断上升。目前,在某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业务中,法律顾问事务已经上升到了主导地位。

 

第一章 法律顾问业务的重要性

 

  《律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它法律事务,维护聘请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法律顾问业务的重要性,归结起来可体现在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两个方面:

  一、社会价值

  《律师法》第二十六条虽然列举了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的法律顾问工作,但这并非法律顾问工作的重心。可以说,律师之所以称为“师”,其价值决不仅仅在于为当事人解决纠纷、亡羊补牢。

  “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者也”(韩愈《师说》),从社会价值角度看,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作用体现在其突出了“预防”二字。即,通过顾问律师的法律咨询、法律宣传、法律帮助等具体工作,使聘请人的行为纳入法律轨道,从而最大限度的避免纠纷、陷入讼累,进而使整个社会的活动着法制化方向发展。这正是律师社会价值的最终体现。

  二、经济价值

  法律顾问业务的经济价值表现在两个方面,即对聘请人的经济价值和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经济价值。

  首先,顾问律师能够通过以预防为主的工作,使聘请人减少为解决纠纷、进行诉讼产生的开支;还能通过帮助聘请人完善内部管理、参与经济谈判等工作,直接为聘请人产生经济效益。

  其次,律师事务所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服务机构,在提供优良服务的前提下,法律顾问业务不仅可带来稳定的顾问费收入,还可带来聘请人的诉讼案件和其他收费项目(如律师见证)等收入,这是律师的其他业务项目所不能具备的。

 

第二章 发展法律顾问业务的重点

 

  法律顾问业务的价值虽已逐渐为广大律师认同,但法律顾问业务的开展仍存在较多问题和难点,归纳起来有如下两个方面:

  一、发展顾问单位

  如何发顾问单位是法律顾问业务中的首要问题,否则,谈及法律顾问服务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通常,律师与聘请人建立法律顾问关系需要一个双方相互认识的过程,而并非直接达成协议,且该过程与其他律师业务相比尤为漫长和复杂,这就需要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宣传和谈判手段,以吸引更多的客户。

  一般来说,律师与聘请人建立顾问关系前,双方的接触途径主要有三种:一、聘方自行上门寻找顾问律师;二、聘方委托律师办理其它法律事务后,双方就顾问服务进行洽谈;三、双方通过第三人介绍后就顾问服务进行洽谈。除此之外,律师主动上门毛遂自荐担任法律顾问也算是一种方式,但这种方式在实践中存在的还不多。不论通过何种途径洽谈,最终并非所有的客户都能与律师达成法律顾问协议,而谈判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律师及律师事务所。

  综上所述,发展法律顾问单位工作的重点在于:一、如何成就与聘请人洽谈的条件;二、如何在洽谈之后最终达成协议。

  二、保持顾问单位

  顾问合同的续签也是实践中的重点。顾问合同期满后(通常是一年),就面临着双方续签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是否续签顾问合同取决于聘方的态度,而往往并非所有顾问单位都愿意续签顾问合同。顾问单位拒绝续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律师服务不到位:

  当事人聘请法律顾问的目的在于获得服务,而非支付顾问费,如果遇到律师收取顾问费后就对顾问单位不闻不问,甚至在需要律师帮助的情况下律师无法到场,或者办事拖延、不尽职责,这显然与聘方的期望不符,出现这种情况,双方就失去了合作的意义,这属于律师缺乏职业责任感所致。

  也有的律师虽非职业责任感不强,但因自身业务水平有限,无法胜任顾问单位的全部法律事务(尤其是新型法律事务),甚至造成工作失误,这也会使聘方在经过一年的合作后,对顾问律师的能力产生质疑,因而拒绝续签合同。

  总之,无论律师本身主观愿望如何,只要服务不到位,其所造成的后果不仅是该律师丧失了一个顾问单位,还可能进一步导致该客户从此对整个律师行业产生不好的评价,其负面效果不容忽视。因此,避免服务不到位是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时的起码要求。

  2、缺少服务内容:

  虽然从理论上说法律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但实际上,由于聘方的客观状况千差万别,律师的服务量不可能等同。实践中,确实存在聘方聘请了法律顾问后,长期没有需要律师提供帮助的事务;甚至出现这种请况,在律师定期回访时,聘方单位人员因忙于处理日常事务,根本无暇接待律师。如此一来二往,连律师自己也失去了回访的积极性。

  这种情况虽然可以说不是律师本身因素造成的,但其结果却相同,一年下来后,聘方自然不愿意再继续做无谓的支出,而且,这种状况一旦普遍化,势必在社会上形成法律顾问无用论的观念,从而给整个律师行业的法律顾问业务的发展带来阻碍。

  3、更换律师:

  聘方在顾问合同期满后选择其他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这是律师行业自由竞争的正常现象。要避免这种结果,顾问律师必须从努力提高自身服务水平入手,尽可能的消除顾问工作中的瑕疵。

  当然,也不可否认有一些律师通过不正当竞争包括拉关系、压价格甚至送回扣的手段拉业务,这需要加强律师行业管理和律师执业自律建设。但从长远来说,顾问律师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仍然是聘请人的首要要求,也是律师的努力方向。

  4、经济困难,削减开支:

  在市场经济下,任何个体都存在着经营风险。例如一些小型私营企业,一旦某个较大项目无法如期收回资金,就很容易出现经济紧张的状况;而全局性的经济不景气更会迫使多数企业银根紧缩。这时对于聘请人来说,也许数千、上万元的法律顾问费的支付就成了负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顾问律师原本就未起到显著的作用,双方续签的可能性就很小了;即使聘请人仍然认为顾问律师必不可少,通常也会提出降低收费或分期付款的要求。

  总之,当事人未能续签顾问协议的原因多种多样,有时是以上几种原因混合造成的。但归根结底,律师服务质量的好坏对于聘请人是否续签合同仍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说,如何提供让聘请人满意的服务是律师保持顾问单位时面临的首要问题。

 

第三章 如何开展法律顾问业务

 

  如前所述,律师开展法律顾问业务的重点在于发展顾问单位和保持顾问单位两个方面,具体落实在:一、如何成就与聘请人洽谈的条件;二、如何在洽谈之后最终达成协议;三、如何提供让聘请人满意的服务。要做好这些工作,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树立品牌形象,提高自身知名度

  树立品牌形象,提高自身知名度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是,它仍然是律师乃至律师事务所发展中至关重要工作之一。只有做好这一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才能够吸引更多的当事人,创造更多建立法律顾问关系的机会。

  要做好上述工作,应由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共同配合:

  1、律师事务所的工作:

  (1)、形象设计:

  对外形象是律师事务所展现给当事人的第一印象,大到律师事务所的选址、装修、办公设备、在新闻媒体上的面貌,小到律师名片乃至信封、信纸的设计,都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着当事人对该所的评价。

  针对法律顾问业务的特殊性,律师事务所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首先,“律师事务所简介”是必不可少的推荐资料。该简介一般包括“本所概况”、“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办公场所图片”、“律师简介”、“典型案例”、“收费标准”和“法律顾问合同样本”等方面的内容。简介的内容应当着重体现事务所的特色和优势,使当事人能够在最短的时间里完成对事务所总体了解,并产生良好的印象。

  其次,由于当事人一般不会在第一次与律师接触之后就当场决定聘请法律顾问,因此律师需要在第一次洽谈的基础上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向对方提供一份《法律顾问服务计划书》。计划书是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对今后如何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规划和承诺。由于通过第一次交流律师已经对当事人的基本状况和服务需要有了大体的了解,针对这些具体情况就可以制定出相应的工作框架,甚至可以提出几种不同服务档次、不同收费标准的方案以供当事人选择,从而能够弥补单纯顾问合同内容不够具体的缺陷。

  除“简介”和“计划书”外,《顾问合同》的内容和装帧也十分重要。在合同内容上,应当随附本所的收费标准,因为律师事务所通常都在顾问合同中订有办理聘请人的诉讼或其他收费案件时给予优惠的条款,附收费标准既体现了顾问合同的严谨、规范,也可避免此后在收费问题上产生争议。在合同装帧上,应当上档次,不宜继续停留在打印后用钉书机装订的水平。

  此外,律师事务所还可以向顾问单位统一提供可摆放、悬挂的注有律师事务所名称、地址、电话及顾问律师姓名等内容的法律顾问牌。一方面,聘请人可以通过顾问牌对外公示、宣传自己的综合实力;另一方面,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也能收到间接宣传的效果,可谓一举两得。

  (2)对外宣传:

  律师事务所的对外宣传和形象设计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对外宣传途径有很多,包括报纸、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报道,举行公开法律咨询、法律讲座,建立网站等等。为更好的开展法律顾问业务,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宣传工作中有意识的突出此项业务对企事业单位乃至个人的重要性,并阐明本所在这一领域的业务状况和业务水平。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网上宣传的效果日益显现。律师事务所如有条件应当尽快建立起自己的网站,并在其中制作法律顾问专栏,尽可能的将本所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内容、方式、收费标准等内容以文本、图片的形式发布上网。

  2、律师的工作。

  (1)树立自身形象:

  律师的对外形象与律师事务所的对外形象同样重要,二者都是形成当事人的第一印象的决定因素。尤其当律师不在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会面的情况下,律师形象不仅代表了本人,还代表了律师事务所。

  律师的形象不仅局限于衣着、用品,还包括其言谈、举止乃至于个人修养、素质、学历等诸多方面的因素,是各个方面的综合体现。

  在法律顾问业务中,服务对象的特性决定了他们对律师的形象有着较普通案件当事人更高的预期标准。而且,在评价律师衣着、用品等外在形象的同时,已有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开始关注律师的学历、专业等内在素质。相对来说,具有高学历或多专业能力(如注册会计师资格、房地产评估师资格)的律师,其业务水平更能为当事人所信任。此外,随着经济发展和中国加入WTO后的国际化趋势,顾问法律事务日益复杂、多样,律师的业务水平也必须适应更高的要求,否则将不能满足顾问单位的实际需要。

  “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因此,律师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应当从长远角度考虑,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以适应时代的需要。

  (2)对外宣传:

  同律师事务所一样,律师个人也需要对外宣传。当然,不能把对外宣传片面地理解为做广告、发传单。例如,在媒体上解答法律咨询、发表法律评论,这些工作虽然不会产生经济效益,但收到的宣传效果却比花钱作广告更理想。

  此外,发表论文也是律师对外自我宣传的良好方法。论文的题材可视自己的业务专长和业务方向而定,并尽可能选择在服务对象中通行的刊物上发表。例如,侧重房地产业务的律师可选择房地产刊物发表论文,侧重证卷业务的律师可选择证卷刊物发表论文等等。

  在律师事务所的对外简介中,律师个人简介可以帮助当事人直接、充分地了解律师的具体情况。个人简介除了应充分体现学历、专业知识、论著等个人优势外,还需在律师自行收集其办理过的较有影响力或较为成功的典型案例(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这在洽谈法律顾问的时候是对律师个人业务水平的一个有利的说明。

  容易被忽视的一点是,其实律师办好委托事务是最好的自我宣传。在办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律师的工作作风、、执业态度、业务水平都被委托人看在眼中,记在心里。在长期执业的日积月累中,社会上便会逐渐形成对该律师的评价,这种好或不好的评价将直接影响到律师日后的业务发展。

  二、协商签约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对外宣传创造了与聘请人交流沟通的条件,此后,双方便开始就建立法律顾问关系的合作事宜进行协商。

  协商签约的过程是律师与聘请人直接面对面接触的过程,不论是聘请人直接上门洽谈还是通过第三人的介绍,这一过程都必不可少。在这一过程中,律师可以对聘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要求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同时将自己的律师事务所和自己本人介绍给聘请人。因此,协商签约就将主要围绕这两个内容展开:

  1、了解聘请人的状况和需要:

  在协商签约的过程中,律师应当首先倾听聘请人的介绍和需要。因为通常情况下,律师和聘请人之间一旦建立起法律顾问关系,往往就直接转入顾问工作,而无暇对当顾问单位进行全面、充分的了解,这时首次洽谈中对当事人的了解就成为律师初步制定工作计划和服务方式方法的依据。此外,由于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和收费因聘请人具体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因此律师在没有对聘请人进行充分了解之前就匆忙发表自己的意见是不慎重的。

  通常,聘请人准备聘请法律顾问时首先想到的是向律师了解其服务状况、收费标准,在这种情况下,便需要律师通过发问、引导等方式对谈话方向进行修正,从而使洽谈工作顺利进行。

  对聘请人的了解,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聘请人的基本情况。

  聘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其名称、地址、规模(注册资金)、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状况、人员人数、管理体制等内容,以及其整体实力和支付能力等信息。

  (2)、聘请人的法律事务概况。

  虽然法律顾问的工作是全面和广泛的,由于聘请人的情况各不相同,聘请法律顾问的目的各异,因此对顾问律师的要求也自然有所侧重。如有的单位诉讼案件多,有的单位合同事务多,而有的单位需要律师就专门的大型项目进行谈判等等。对聘请人的法律事务概况进行了解有助于律师对今后顾问工作的工作重点和工作强度做出预见,并对顾问费做出合理测算。

  (3)、洽谈对象的基本情况。

  洽谈对象指直接参与顾问合同洽谈的人员。对洽谈对象基本情况的了解主要涉及其在所代表单位中的职务,授权范围,有无签约决定权等等。一般来说,律师进行顾问洽谈应当尽可能直接同对方单位的负责人见面,如果并非如此,也应在洽谈结束后向代表人提出这一建议,并要求其向负责人转达。

  同时,洽谈结束后,需要索取洽谈对象的联系电话,已备事后查询、及时联系。

  2、介绍法律顾问工作的内容:

  在初步了解了聘方的基本情况之后,律师就需要向对方介绍顾问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回答对方就此事宜的咨询)。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法律顾问的性质、作用和服务范围;

  (2)、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本人的基本情况及承办法律顾问业务的经验和状况;

  (3)、就对方单位今后的法律事务进行分析并提出工作设想;

  (4)、对顾问费用的数额及支付方式进行说明。

  其中,第(1)、(2)项内容是固定和通用的,第(3)、(4)项则应根据聘方的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如果聘方的法律事务种类较多、较复杂,也可以在书面《计划书》中对日后的工作规划进行详细说明。

  三、服务

  一旦签订了法律顾问合同,律师就需立即投入到顾问服务当中去。

  1、办好首件法律事务:

  在担任法律顾问初期阶段,给聘方解决一、两件棘手的法律事务,对于律师在企业中树立良好形象、开创顾问工作新局面是非常重要的。

  首件法律事务的内容应当依聘请人的实际情况而定。如果聘请人本身是带着需要解决的法律事务聘请律师的,那么该事务便是律师初期工作的首选;如果聘请人一时尚未提出要求,律师则可根据前期对聘请人的熟悉与了解,既可以帮助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也可以帮其追讨债款,还可以帮助其参与谈判等。

  总之,首件法律事务的标准就是聘请人客观存在又急需解决,且律师通过努力就可以办成的事情。

  2、勤于联系、加强沟通:

  办好首件法律事务,虽可收到一时之效,但终究不是长久之策。接下去的工作如何开展,仍然是不可忽视的。实践中,有的律师只在聘请人有需要时才进行服务,并不主动和聘请人联系。这在聘方法律事务繁忙的时候尚可,但如果聘方法律事务不多,或者聘方人员对律师可以提供哪些服务的认识较为模糊,就会造成律师服务的空档,从而给服务对象造成法律顾问工作不积极、作用不大的印象。

  要使顾问工作持续发挥作用,除了及时完成聘请人委托处理的事务外,还需平时加强与聘请人的联系与沟通。

  (1)、联系方式:

  律师与聘请人的联系方式可以是坐班式,即定期到聘方坐班办公;也可以是回访式,即每间隔一段时间前往聘方进行回访,了解、解决需要处理的法律事务。坐班式的联系方式适用于法律事务繁多的聘请人,这种方式通常需要聘方的配合,如提供办公场所等。回访式是一种比较普遍和实用的联系方式,但顾问律师应当掌握两次回访之间不能相隔太长的时间,回访频率通常以平均每月2次为宜。

  (2)、制定联系制度:

  联系方法也是十分重要的。顾问律师可以设计一套与聘方的联系制度,包括:与聘方指派联系人员的联系制度、与法律顾问机构的联系制度、与职能部门的联系制度、与领导人和决策层的联系制度等。联系制度要体现联系的内容、职责及律师的权利义务等,以便使联系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富有成效。

  3、发掘浅在法律事务:

  聘请人对律师作用的认识有时会存在误区,例如他们对律师的工作的理解通常局限于代理诉讼打官司方面(这也许正是其聘请法律顾问的初衷),同时他们也没有仔细阅读顾问合同中对律师服务范围作出的具体罗列。这种情况下需要律师主动介入,同过回访深入了解聘请人的实际情况,发掘聘方潜在的法律事务,并及时提出律师意见,从而使律师作用得到最大程度的体现。

  发掘浅在法律事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审查、清理合同;

  (2)、帮助建立各项规章制度;

  (3)、清理聘方债权债务;

  (4)、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5)、提供法律、经济信息;

  顾问律师从事以上服务需要分门归类,建立服务档案,以便跟踪服务,同时应当避免做虎头蛇尾、浅尝辄止的表面文章。

  此外,律师在发掘浅在法律事务的时候,还应当尊重聘请人本身的意见,而不应善作主张,专行独断,尤其涉及聘请人不愿公开的内部事务,律师则应当主动回避。

  4、合理调整顾问费。

  由于聘请人的具体情况不同,顾问律师的实际工作强度也不同。顾问费的收取应当与律师付出的劳动成正比。但实践中,顾问费一般为预收费,在预收时无法对律师的劳动强度做出准确的预见。因此,顾问律师可在续签次年顾问合同时对顾问费做出合理的调整,调整的依据主要根据上年的工作量而定,既可增加,也了降低。这样,对聘请人和律师双方而言都是公平合理的。

  此外,如果聘方确实存在经济紧张的情况,也可以考虑分期付款或减少收费,不要拘泥于“不付款、不办事”的狭矮效益观。当然,这需要建立在与聘方良好合作、相互信任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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