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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首次惩戒公证员

日期:2004-12-27 09:01:00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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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协议”并不合法却因感情用事放弃原则做了公证

  四川 四川省公证员惩戒委员会日前研究决定,给予公证员康汝伦严重警告惩戒。据称,这是四川省第一次惩戒公证员。

  ■事件:担心老公有外遇就要公证

  据《天府早报》报道,2003年5月,武胜县妇女谢某担心老公谭某有外遇,两人就家庭夫妻责任签订所谓的《家庭责任分工合同》,并向泸州市(谭某常住地)公证处申请公证。由于合同条款中有严重违反《婚姻法》的地方,公证员康汝伦拒绝了当事人的申请。当谢、谭二人再次来到公证处要求公证时,康汝伦在他们删除合同中违法内容,同时修改了合同条款后,出具了公证书。

  谢、谭二人后来又到公证处,提供了一份《补充协议》要求公证。由于《补充协议》恢复了原来合同中被删除的大部分违法内容,康审查后,当场拒绝公证。谭、谢二人要求在《补充协议》上加盖公证处印章也行。康在当事人的一再请求下,在《补充协议》结尾空白处注明:补充协议是谭、谢二人于2003年5月28日在公证处,在承办人康汝伦面前签的字,并加盖公证处的印章。

  ■协议:协议虽然不合法却仍被公证

  这一惩戒是四川省公证员惩戒委员会在11月24日研究决定的。泸州市公证处公证员康汝伦去年为一对夫妇办理家庭责任《补充协议》公证时,协议中有“女方每年来泸探亲三个月和对其在泸的经营场所应与男方经营场所间隔一定距离”等内容,违反了《婚姻法》和《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有悖社会公序良俗。康汝伦明知该协议不合法,却因感情用事,放弃原则,在《补充协议》上签名并加盖公证处公章,损害了公证的严肃性。

  现已查明,康汝伦出具的公证书系错证。为了切实维护国家公证的严肃性和社会公信力,省公证员惩戒委员会根据《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第13条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给予康汝伦严重警告处分。此前,泸州市司法局已经撤销这一公证书。

  ■管理部门:错证影响公证公信力

  四川省司法厅公证工作处处长岳忠文说,公证本身是预防纠纷、维护权利,一旦公证质量出现问题,公证就会失去公信力。康汝伦是《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施行以来,四川省惩戒的第一个公证员。四川省公证处主任李安科表示,对于谢某、谭某这类“爱情忠贞协议”不应给予公证。因为公证首先要求的是公证内容必须真实、合法。有的群众陷入“法律万能论”的误区,认为法律可以解决一切问题,这显然是错的。婚姻应该由法律规范,爱情就不是法律规范得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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