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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医疗器械受害获得赔偿案--求美丽反受害
O K镜不O K
OK镜近视矫正是一种采用特殊的隐形眼镜来改变近视眼患者的角膜弧度(曲率),降低近视屈光度,从而提高视力的方法。这种特殊的隐形眼镜被称作OK镜即角膜矫形隐形镜,它是由透氧率好的高科技材料制成,需根据每位患者的检查数据,经电脑设计而专门订制。眼科专家一致认为,OK镜不能根治近视,只能暂时消除近视状态,在一定程度上阻止近视的发展。但有些医院和眼镜店对OK镜只能暂时控制近视,一旦停止使用,仍可能恢复原状避而不谈。对配戴OK镜可能导致的伤害,以及适应症和禁忌症等更是不愿提及,而是打出什么“一戴就OK,近视眼彻底根治”,“三个月可脱离近视”,“无任何副作用,不受年龄限制”等等,曾几何时被近乎神话了的OK镜使许多近视患者趋之若鹜。OK镜根治近视只是一个美丽的谎言,谎言戳穿之时受害者也就产生了。小林就是这样一位受害者。
小林是位在小校大学生。见过小林的人都说她的眼睛长得很漂亮,可惜的是多戴了付眼镜。一天小林路过某医院,看到了开展OK镜治疗近视的广告,小林心动了。一星期后,小林走进了这家医院眼科,要求配戴OK镜。
医院的医生给小林作了电脑验光,测量了其双眼球距离及曲率。在交了2800元配镜费后,小林拿到了OK镜和配戴OK镜必备的护理液和吸棒等附件。医生告诉了小林配戴方法,叫她回去自己每晚配戴。按照医嘱,小林在此后的每天晚临睡前,小林都按操作程序戴上OK镜,一个月过去了、二个月过去了,奇迹并没有出现,麻烦却来了。开始配戴OK镜不久,小林眼睛就出现不适,医生说不要紧。二个月后的一天,小林觉得右眼疼痛,看东西看不清楚,急忙到医院去看。经诊断,小林右眼眼角膜损伤并感染了绿脓杆菌。医生说这种病起病急,发展快,往往在短时间内就会出现角膜穿孔。经治疗,小林的右眼总算保住了,但却落下了虹膜囊肿、眼角膜白斑等后遗症,小林的右眼视力严重下降。为求美丽反受伤害,小林陷入了无比的痛苦之中。
诉讼请求定性起纷争
受害者一审败走麦城
小林痛定思痛,觉得是OK镜把自己给毁了,决定要为自己不幸讨回公道,于是一纸诉状将某医院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其承担其销售不合格OK镜造成人身伤害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继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6万余元。
某区法院受理了此案,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法医鉴定机构对原告的眼睛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小林由于配戴矫正视力的硬性OK镜片后诱发绿脓杆菌感染,造成视力下降并右眼虹膜前膨隆,评定小林为8级伤残。
法医鉴定结论出来后,法院通知双方开庭。被告某医院辩称,原告角膜感染与配OK镜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其角膜感染与其自身护理不当有关,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还认为原、被告之间是医患关系,双方产生纠纷是医疗纠纷,被告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及医疗过失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由法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原告认为本案不是医疗纠纷,而是产品质量纠纷。理由是:被告某医院以其特殊身份,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医疗器械,这是买卖关系而不是医患关系。而且法院已组织法医鉴定,该鉴定已经确认了OK镜的使用与原告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此鉴定具有法律效力,被告某医院未提出异议,因此,原告认为没有必要再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但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对被告是否存在过失及该过失是否与原告的目前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才能判定,否则案件无法继续审理。原告拒绝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于是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原告拒绝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由,驳回了小林的诉讼请求。小林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定性为产品责任之诉
受害者最终如愿获得赔偿
二审法院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和取证,法院确认某医院提供给小林的OK镜为某有限公司的产品,其包装无厂址、说明或警示标志。二审判决认定小林到某医院配戴OK镜,从该行为的主体角度讲,原、被告之间是医患关系。但另一方面,配镜前的检查等行为都是为了销售OK镜,因此某医院与小林之间也构成了一种买卖关系。所以,当OK镜对小林造成损害后,就产生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与产品质量责任的两种责任的竞合。作为OK镜的使用者,小林有权在两种责任中选择一种提起诉讼。本案中小林选择了产品质量责任,法院应当确认并围绕这个问题进行审理。
一审法院以小林拒绝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由驳回小林的起诉是错误的。理由一是小林诉的是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某医院的本次配镜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与本案无关。二是医疗事故鉴定的对象是医护人员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人身损害是否是不合格产品造成的则不在其鉴定范围之内,因此小林拒绝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作为不承担因产品质量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所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二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存在医患关系,但双方纠纷并非医疗过程中的诊断、手术、护理等行为引发,而是因医疗器械质量直接导致的,因此对被告提出这是医疗纠纷应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主张不予支持,并且按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规判令某医院赔偿小林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继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等共计9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