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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专利中权利要求的撰写差异
这不仅仅是一个语言翻译的问题,而是两种制度的不同。
何瑞莲/文
中美专利制度有很多差异,其中最重要的,莫过于在分类和撰写方式上的不同。专利申请案件首先需被分类,然后才能有效和正确地通过审查程序,特别是检索的程序,得到授权、公诸于世。中国所采用的分类是世界分类,和日本、欧洲一致。美国的专利分类可以说独树一帜,比其他国家所采用的世界分类方式来得仔细。这或许是因为美国自认为是世界最发达的国家,高科技发展迅速,故专利分类必须跟上变化的步伐,以应付专利审查高效率的要求,迅速而灵敏地反映工业界技术的发展,而不需要拘泥于世界其它国家的分类方法及步调。
然而,这给那些不熟悉美国的分类方法的申请者带来一系列问题。比如,他们有可能将不同类别的权利要求写进同一个专利申请案。而根据美国专利法的规定,一个发明只能在一个分类领域得到一个专利授权,因此,当遇到一个包括两个以上分类的专利申请案时,申请人就必须进行分案处理(Restriction)。虽然申请人无须另外缴纳申请费,但却延长了申请审查的作业时间。
那么申请案在美国专利局需要多久的审查时间呢?候审时间因技术领域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而言,与IT产业相关的高科技申请案都需要等候两年半至三年的时间才可能收到第一个审查意见书。此外,审查员授权以后,至少6个月才能印刷成文。因此,如果第一个审查意见书就被同意授权,那么也要三年多才能见到专利。在大多数情况下,一般要经过两个审查意见书才被授权,时间是在四年左右。我看到国内有高科技公司声称它在美国经过四年多时间、两位审查员的审查才拿到专利,并以此说明其专利具有至高的权威性。其实四年多的时间,一多半的时间是在等候审查,而两位审查员的审查,则是因为从事实审的审查员没有签字权,在其做完实审后,必须由另一位资深审查员督导背书,所以有两位审查员的名字印在专利首页。这些显然和专利的有效性或权威性没有直接关系。
另一个重要的不同点是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中国与国际上大多数的国家一样,采取中心撰写法(Central Claiming Method),亦即专利撰写人将一个发明的核心技术写在权利要求中,要求保护。在侵权诉讼中,法庭在理解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上也因此有较多的空间。美国所采取的是周边撰写法(Peripheral Claiming Method),与中心撰写法完全不同,亦即专利撰写人将一个发明的技术领域所涵盖的范围极力扩大,尽量增加保护范围,就像画一个框框,愈大愈好。日后,凡是落入这个范围内的都可以算是侵权。在侵权诉讼中,法庭一般不会加入任何字眼来扩大或是缩小这个框框,而必定以权利要求中所界定的范围来判案。
换句话说,中文的专利权利要求撰写,最讲究的是把发明技术写得尽量清楚,而最主要的考虑是得到授权。而撰写美国的英文专利权利要求,最讲究的是把发明技术写得尽量宽广,而最主要的考虑不是得到授权,而是得到什么样的授权。正因为此,美国审查员和发明人的代理律师争的是权利要求的宽窄问题,而不是授不授权本身。因此,熟悉用中文撰写权利要求的专利代理人,在帮助中国企业走进美国市场时,将面临巨大的挑战。因为,权利要求中用多少字以及用什么字,都需要细细斟酌的,所谓差之毫厘,失之千里,此之谓也。
最后,谈谈以优先权方式将专利申请翻译后在中美两地提出申请所面临的问题。一方面,美国的权利要求被翻译成中文,在中国申请,可能的问题是: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描述不是很清楚,但是,这并不会导致失去什么技术上的保护。相反地,中文的专利权利要求被翻译成英文,在美国申请,可能的问题是: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描述会比较清楚,以此简明扼要的陈述得到授权,一般不在话下。但是,这专利将失去很多应得的保护,亦即它对许多稍有变动的侵权设计,将无可奈何。换言之,中国的本土技术将在美国得到授权的虚名,而在实利上吃大亏,很难名副其实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以笔者熟悉的IT领域为例,独立权利要求(Independent Claims),也就是每一组权利要求的第一个,必定是字数愈少愈好。尤其是一些已知的IT用词,绝不能写进去,比方说,Internet、USB,或是一些IEEE的标准,只能写在附属权利要求(Dependent Claims)里。这一点十分重要,因为,一旦有和Internet或是USB功能相同而又可以替代它们的东西出现时,这个权利要求就无法阻止侵权了。基本上说,如果独立权利要求的文字及内容越多,保护的范围也就愈小。例如,权利要求中只有电脑两字,保护的就是所有的电脑,如果权利要求中有电脑和软驱硬盘,那么就只有具有软驱及硬盘的电脑才受到保护了。一个仅具有软驱的电脑就是不侵权的。所以说,独立权利要求中写入很多具体IT名词,保护范围就变得比较狭隘,这对发明人显然不利。
中国技术在美国申请专利,保护知识产权,不完全是一个字面翻译问题,而必须注重美国专利体系和中国的差异性,并改变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唯有如此,才能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中站住脚,才能有效防堵新技术以及知识产权的无偿流失。
(作者为美国专利律师,美国法学博士,现任职北京睿知富咨询有限公司。作者曾任职IBM电脑工程师,后作为资深专利审查员在美国专利局任职近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