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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律师明察秋毫细心辩护 法院采纳意见判处缓刑

日期:2005-07-21 15:15:5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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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在一般人的眼中,刑事辩护律师是“为坏人说话”的,但是真正具有高尚职业操守的律师却始终把“尊重客观事实”作为工作准则。本站的吴滨、徐强律师认为:“罪刑相适应,才能体现刑法的真正公平”。
  吴滨律师、徐强律师经过长达几个月的细致工作并为王某成功辩护的一个案件就真实的展示了本网站律师纯熟的业务素质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2004年底,上海某公司的3名职员杨某、朱某、王某被公诉机关指控职务侵占罪,其中杨某和朱某分别侵占了36万和39万元,还和王某一起侵占了10万余元,但二者都说自己曾向当时仍任领导的王某自首过,作为自首情节请求法院能予以减轻处罚,检察机关也予以认可;但是王某自己却没有提出任何对自己可以法定从轻及酌情从情的有利证据。而作为王某辩护人的吴滨律师和徐强律师,经过细心的阅卷,在数十本卷宗中发现了许多蛛丝蚂迹。两位律师发现本案十分特殊,作为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的杨某、朱某在退还了赃款后,都被告取保候审,而涉案金额最少的王某却仍被羁押。在浩若繁星的卷宗中,两位律师发现了对王某有利的证据,即杨某和朱某将案发前将两人进行职务侵占的情况告诉王某后,王某便将此事告知了单位领导,并且配合单位要杨某、朱某将赃款交出,在杨某、朱某将赃款交出后,王某立即将两人的赃款交给了单位,此情节具有立功表现;王某在单位找其谈话时,就主动承认了自己以虚报人员的手法冒领了工资,此行为属于自首情节,而这两点公诉机关均未在起诉书中认可,若没有自功及自首情节,王某很有可能判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两律师据此提出了辩护方案,在庭审中,两位律师与公诉机关进行就王某是否具有立功及自首情节展开了多轮激烈的辩论。而王某也在两位律师的辩护中看到了希望。
  最终,经过合议庭的慎重讨论,法院采纳了两位律师提出的“王某具有法定的自首情节及立功情节,请法院减轻处罚,给予王某缓刑的刑事处罚”的建议,给予了王某从轻的裁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宣判后,王某和妻子喜不自胜、相拥而泣,看到这里,吴滨律师、徐强律师感慨万千,法律再一次证明了律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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