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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漫谈 > 原创)购房者反悔仍应承当违约责任
现今,在二手房的买卖市场尚不规范的情况下,二手房买卖存在很多的风险。特别是现在房屋普遍涨价,因卖房人反悔而产生的房屋买卖纠纷则尤为多见。但前不久,本站律师就代理了一起购房人反悔的案子,经本站律师的努力,卖房人不仅顺利解除了原房屋买卖合同,而且还追究了对方的违约责任。
2004年9月8日,彭某与徐某夫妇通过房屋中介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将其位于本市凯旋路的一套房屋卖给徐某夫妇,房屋总价为1,168,000元。合同约定,徐某夫妇应当在合同签订后的9日内支付人民币348,000元作为收付款。
直至2004年10月,彭某都没有收到该房屋的首付款,因此找到上海律师在线吴滨、徐强律师寻求法律援助。两位律师认为,房屋的买方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购房款,已经构成违约。按照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彭某可以解除该房地产买卖合同,并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吴滨、徐强律师接受彭某的委托后,于2004年10月9日函告徐某夫妇,通知其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但对方对函告置之不理。于是,两位律师继续代理彭某,根据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规定,于2004年10月21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在仲裁庭审中,被申请人辩称其已于2004年9月18日将存折交于房屋中介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并未构成违约
但吴律师和徐律师认为,被申请人虽然交出了存折,但是并没有告知存折密码,那么该存折等于废纸一张,存款仍在被申请人的掌控中。并且,被申请人于2004年10月5日将存折从中介处取回,并于同月7日将所有存款提取,可见被申请人已无履行合同义务之诚意,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仲裁庭经庭审调查,采纳本站律师的意见,认为本案的房屋买卖合同终止,并确定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双方真是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订立后,双方即应当恪守合同,自觉履行合同义务。但本案中的买方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的终止,还要承担违约责任,落得房财两空。
律师提醒:各位购房者,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前须经谨慎考虑,一旦合同订立之后,即应严格遵守,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否则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