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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湖南临湘市副市长余斌因受贿款济贫,两审都被判缓刑的看法

日期:2005-08-08 08:49:1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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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少飞
这一事件的焦点如下:
1、 在受贿事实成立的情况下,判缓刑是否合适?
2、 受贿款用来帮困济贫能否成为重罪轻判的理由?
3、 是否应该把扶贫和受贿联系起来?
需要说明的是:
22.5万元是公诉的受贿额,法院最终认定的只有9.5万元,另10万元认定为违法所得。按《刑法》的相关规定;受贿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从受贿罪的构成看余斌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且已被法院认定。用受贿款济贫只是一个酌定的从轻情节,但从法院的判决看是按法定的减轻情节处理的。若严格依照程序,这需要逐级报最高法院核准,应该说这个判决比较大胆。
各方说法:
余斌认为自己是采取了一种非常规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方法。
他的同事:余斌能严格要求自己,但不善于保护自己;“他的另类受贿导致了他的另类悲情,尽管出发点是为民的。”
新闻评论员的观点:
虽然他的扶贫举动让我们看到了人性善的一面,我也无意借此来为他开脱罪责,因为他的做法不值得被赞同和借鉴,但应该对这位另类的“贪官”保持起码的尊重。“缓刑”应该说已经网开一面,但我仍为他感到惋惜。
几点题外话:
1、 对余斌这种剑走偏锋的做法是否应该反思干部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2、 余斌的悲剧在于他虽然熟悉党纪,但不懂国法。这可能是领导干部中的普遍问题。
3、 在巨大的压力下,两审法院考虑特殊的情节,作出了突破现有立法的判决,我还是很佩服他们的勇气。

(作者简介:丁少飞 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工学士、法律硕士,同时拥有司法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业务方向: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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