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2002年7月,原国家经贸委、中组部等七部委联合在国家重点企业进行了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明确总法律顾问是直接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国资委成立后,决定在中央企业中加快建立以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力争通过3年,在所有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建立健全法律事务机构,其中在中央管理主要负责人的53家中央企业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据对28家试点中央企业抽样统计,开展试点工作以来,通过法律手段共挽回经济损失37.3亿元,避免经济损失16.55亿元。鉴于此,国资委将推广试点经验,在中央企业抓紧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