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长期处于相对和平环境,以及对法律战的基本知识缺乏必要的了解,部分官兵对什么是法律战这一基本概念还存在着理解上的误区。
误区一:法律战所适用的“法律”只是工具。在法治国家,法律绝对不是“召之即来,挥之即去”的工具,而是人人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因此,对于推行依法治军的我国军队来说,法律战所适用的“法律”就不是部队指挥官实施管理和执行作战任务的工具,而是部队和每个军人的行为指南和行动准则,任何军人不得享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误区二:法律战所适用的“法律”仅包括国际法,主要是武装冲突法。这种认识过于片面,国际法或战争法固然是法律战依据的主要法律,但不限于此,还包括与国防和军事有关的国内法,如宪法军事条款、国防法等内容。
误区三:法律战主要是对敌人适用法律。这种理解有失偏颇,法律战是既对敌也对己适用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法律实践活动。这种法律实践活动不仅对敌国及其军人进行规范与调节,而且还对本国军人实施法律规制,亦即所谓的“直接对抗”和“间接对抗”。前者表现为交战双方相互实施法律制约,迫使对方遵守战争法的规则,保护本方利益免受不法战争行为的侵害。后者通过对本方军人适用国内法和国际法,制裁本国军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以达到维护军纪,增强部队战斗力的目的。其中,间接对抗应是法律战主要的和经常性的表现形式。
误区四:法律战于战时开展。从世界近期发生的几场局部战争看,法律战主要在战争进行过程中实施,同时也延伸至敌对双方交火行动之前以及军事行动结束之后。战前的法律战为夺取战争胜利而做准备,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在部队训练及战争动员等活动中厉行法治,依靠法律提高部队战斗力;二是寻求和宣示己方武力使用的合法性,揭露对方武力使用的非法性,以争取国际社会的广泛同情和支持。战争落幕,法律战仍未结束,一方面,战争罪行的审判及战俘的处理等工作仍属于法律战的内容;另一方面,战争的胜利还需要通过法律战来巩固和扩大,以保证国家的政治利益得到充分实现。
因此,法律战的科学定义应为:法治国家的军队在战争准备、战争期间和战争结束后,通过对己、对敌严格执行国内法和国际法,以保证战争顺利进行的一种具有对抗性的法律实践活动,是依法治军的应有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