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水县人民法院日前对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被告人徐军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0月,被告人徐军因与谭某某、成都众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纠纷而诉至法院,法院根据原告谭某某、成都众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依法查封了被告徐军的齐郎当选厂。而徐军在法院审理该案期间,违法将法院查封的财产有偿转让给另一公司,致使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军非法变卖法院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己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积极协助法院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具有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