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6月,方培敏作为组建浙江方方集团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达到2004万元的出资额,虚构了其在浙江貂乐实业有限公司、平阳县侨信实业公司、温州宝利皮革制品有限公
司等六家企业有长期投资共计960万元的事实,作为其在浙江方方集团有限公司的部分出资额,取得了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从而使浙江方方集团有限公司于1997年6月6日取得工商登记。实际上方培敏并没有在这六家企业有长期投资,只是玩了一把“空手道”而已。方培敏隐瞒真实情况,办理了浙江方方集团有限公司的登记注册,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同时也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涉嫌虚假出资罪。
近几年来可谓中国富豪的多事之秋,从杨斌到周正毅,从周正毅到如今的方培敏等纷纷传出“触礁”法律的新闻,其影响之大,令海内外震动。而“触礁”法律的富豪大部分倒在1997年颁布实施的新《刑法》的新罪名之下,其中很重要的一条罪名就是虚假出资罪,使得这条罪名令一些企业家们胆战心惊。一些企业家对虚假出资罪不太重视也不了解,会问虚假出资罪到底是条什么样的罪行?
我国《公司法》第208条规定了虚假出资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对于虚假出资的发起人、股东,将处以所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于虚假出资行为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159条规定:虚假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为了保障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有序和稳定,加强对设立公司行为的管理和约束。所以《公司法》中对于公司的设立登记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其中,对于公司发起人、股东的出资有着明确的规定,没有达到法定最低标准的,不允许登记设立公司。公司发起人、股东如果采用欺诈手段虚假出资以骗取公司登记,势必破坏了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的运行,对于这种行为必须依法打击。那么追究虚假出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标准又是什么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虚假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到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②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的;
③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年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④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虚假出资行为其结果是触犯刑律付出丧失人身自由和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代价,一些企业设计公司战略时不考虑法律风险,其后果是十分严重,遭受的打击往往是毁灭性的。广大公司企业从业人员应该引起特别的注意,虚假出资不容忽视。涂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