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与李某结婚后几年都未生育,后医院确认男方张某无生育能力。经双方协商,进行了人工授精,后生下一子。近两年,夫妻俩因琐事多次发生争吵打架,感情逐步淡漠。他们协商离婚时,双方均要求抚养小孩。女方李某多次强调小孩与男方无血缘关系,应剥夺男方的抚养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及其父母均在县城政府机关上班,且在县城内居住,利于孩子的成长、发展,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的子女,父母若一方已丧失生育能力的,可优先考虑”。在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人工授精所生的小孩,应视为婚生子女,推定确认为男方就是孩子的生父,不采纳女方关于血缘关系的说法。法院遂判决小孩归男方抚养。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