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04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伙同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经预谋,由被告人马某某驾驶一辆客货车,从灵武市窜到中卫市柔远镇盗窃。几人共同盗割宁夏铁通公司中卫营业部架设的电话电缆线400米,价值12400元。杨某、马某某将所盗赃物销给灵武市吴某某的废品收购站,得赃款4000元,5被告分赃挥霍。
2004年5月26日凌晨,5名被告再次窜到中卫市柔远镇盗窃电话电缆线410米,价值40180元。被告人杨某、马某某将所盗赃物再次销给灵武市吴某某的废品收购站,得赃款1万元,5被告分赃挥霍。
2004年9月4日晚,5名被告从灵武市窜到青铜峡市小坝镇福裕村,盗窃铁通电话电缆线890米,价值26700元。被告人杨某、马某某将所盗赃物又销给灵武市吴某某的废品收购站,得赃款6000元,5被告分赃挥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