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方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认为,《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条规定:新建、扩建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省委省政府也明确规定,学校建设的教学设施工程应当免交综合开发费。而该校在位于济南市济微路389号的校园内建设的工程,经规划许可建设了建筑面积为72547.69平方米的教学楼、实验楼、阶梯教室、图书馆、教师及学生公寓等教学设施,建成后全部用于学校的教育用途,因此,该工程根本不是商品房成片开发,不能适用《山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因此济南市建委要求该校交纳综合开发费的决定应该撤销。
济南市建委则认为,依据《山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成片开发项目应交纳基础设施配套费,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可以减免,因此无法给予同国办学校的待遇,因此该校应交纳综合开发费(基础设施配套费)。
据记者了解,目前双方的焦点在于,民办学校在建设新校区时,关于其是否应交纳“配套费”的问题,目前只有对国办学校免交的政策,没有对民办学校是否减免的文件;同时民办学校的教学楼等是否属于教学设施,也没有文件规定。一系列的法律条文“盲区”,使得无法给予民办高校与国办学校一样的待遇。
在经过双方的答辩之后,济南市中区法院宣布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