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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法律保障

日期:2006-01-23 17:18:4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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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这是我国社会在急剧转型的重要关头,针对日益突出的社会矛盾而提出的新概念。党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使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由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三位一体,扩展为包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容,实现了四位一体的飞跃。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当地经济协调有序地快速发展,这是国人的愿望,也取得了国人的广泛共识。在这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取得了新的进步。但是由于经济与社会发展、城乡发展的不平衡,社会社会困难群众等问题不断凸现,大量的上访现象存在,给我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带来诸多不利影响,使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困难重重。马克思主义观点认为,我们的社会是对立统一的矛盾综合体。要构建和谐社会,就要从制度上来架构完善的社会矛盾解决机制。本文从用法律制度解决矛盾的角度,论述建设和谐社会需要运用法律制度加以规范和保障。
  一、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指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使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这是能够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也是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社会。它包括经济和谐、阶层和谐、政务和谐、区域和谐、民族和谐、文化和谐、代际和谐等。和谐社会可以归结为28个字: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由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所决定的。它既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最近目的和利益”,也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未来”利益。它完全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在这新时期新阶段,我们党要保持先进性,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就必须努力实现人民群众期盼社会稳定、和谐的愿望。这样,我们党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社会主义才能充满活力。

  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法律保障的必要性。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上是一个法治社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只有充分发挥各个司法部门的职责,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解决各种矛盾纠纷,调整好各种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社会主义法治秩序才能真正建立。

  和谐社会的标准之一是社会稳定、暴力犯罪和矛盾纠纷减少到最低程度,主导整个社会的精神文明是公平正义。而宪法和法律的作用是协调社会各阶层利益、惩恶扬善、定纷止争,这与和谐社会各要素直接相关联,因此,以法律手段来治国理政,使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处于严格依法办事的状态,经济、政治、文化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才有基本的秩序保障,整个社会才能成为一个和谐的社会。

  (一)法律通过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来促进和实现公平正义。社会公正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维护实现社会公正,关键在于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在全社会形成合理的利益格局。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通过在民主基础上制定的法律法规,确定利益主体、界定利益范围、指导利益分配、协调利益关系,并对社会困难群众给予救助,就能维护社会公正,避免社会利益之争的激化,使各个阶层实现共赢共荣,共享社会发展进步的成果。

  (二)法律为激发社会活力创造条件。社会活力不断增强,是推动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动力源泉,也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各方面的创造活力。法律可以确认保护劳动者的创业动力、经济利益和创造成果,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平等竞争和共谋发展的社会环境。

  (三)法律为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提供保障。一个和谐的社会,必然有稳定安宁的社会政治环境和有条不紊的社会生活秩序。但是,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冲突和分歧、裂痕。而法律以其规范性和强制性的特点,通过制定和实施来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整合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只有社会生活各方面都有章可循,才能以文明、平和的方式消除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真正做到政治安定、社会安定、人心安定。

  (四)法律为人与自然的和谐提供制度支持。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前提和物质条件。我国当前在经济获得空前发展的同时,也存在资源匮乏、环境污染等与和谐社会不相符的严重问题。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与自然和谐的基本原则,抑制和制裁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是建成生产发展、生活富裕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三、当前存在的影响构建和谐社会进程的社会现象。

  当前,由于社会结构转型和经济体制转轨,市场竞争机制下产生了失败者和贫困者,还由于资源的有限、资源的稀缺性,使政府无力保护全体社会成员使其利益免受损失而出现利益分配机制不均衡以及社会结构的不合理等综合因素导致一种不和谐的社会现象产生——社会困难群众的凸现,影响了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所谓社会困难群众是指那些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平共处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社会困难群众分为四类:①进城农民工;②下岗失业人员;③残疾人;④处于困境中的儿童。

  当今中国,社会困难群众的生存现状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许多新政令人欣慰,但严峻的事实不容回避,社会困难群众的整体处境堪忧。比如大量工人或下岗失业或被迫忍受严重剥削压迫,生存艰难;一些工人、市民的正当权利乃至财产、生命安全遭到践踏,表现为老板拖欠工人工资,工人工伤后得不到企业的救助等;农民没有获得公民待遇,受到种种盘剥、歧视,表现为进城务工农民享受不到当地公民应有的待遇,坑农、害农、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社会各阶层老百姓受到不法侵害的事件激增,表现为室内遭抢劫、盗窃等,公民权利遭遇种种威胁。

  社会困难群众最易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如果不加以及时解决或者处理不当,就会使社会矛盾激化,甚至引发社会动荡和倒退。加强对社会困难群众的法律保护,使社会各阶层或群体的利益平衡发展,从而保证整个社会的和谐,应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要改变社会困难群众的地位,建立健全和谐社会,可以采取明确保护社会困难群众的责任承担者,例如政府、企业、个人等,还可以是多个法律部门联合进行调查,完善保护社会困难群众的法律形式。目前,我国先后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也采取了一系列保护社会困难群众的法律措施。但是总体上来说还不完善,仍然存在针对社会困难群众保护方面的法律较少、涵盖面过窄、内容相对狭隘、执行不力等问题。因此,构建和谐社会仍须加强法律的保障。

  四、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加强法律保障。

  构建和谐社会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改革和完善的社会内容很多,本文着重从法律角度提出解决当前不和谐社会现象的办法,以此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尽微薄之力。

  (一)坚持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法律是每个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的硬约束。依法治国,坚持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就可以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从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进而实现全社会和谐共处。

  (二)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尚无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典。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规范市场经济的一种很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为解决失业、医疗、养老保障、税收减免、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慈善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健全建立。这样可以使法律向低收入倾斜,确保低收入层的最低生活保障,解决好保障性分配问题。还可以加大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的投入,保证保障性收入分配到位。总之,建立统一、规范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及其法律制度,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改革的推进和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更是维护我国公民基本人权、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

  (三)加强案件审理的救助。对案件的正确审理是体现法律保障的一个方面。目前现有的审判体制还不能很好地为社会困难群众服务,因此有必要加强审判体制的改革和创新,使其为社会困难群众及时、低成本地维权创造条件,使审判机关成为社会困难群众的依靠。具体到审理民事、行政案件时,应尽力做到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为社会困难群众在诉讼中提供更多的便利,以帮助其充分实现合法权益,降低诉讼成本。如:鼓励事实或法律关系清楚案件的困难当事人不委托代理人,自行进行诉讼;帮助确需请律师代理而无钱委托的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对涉及社会困难群众当事人的小额债务纠纷,劳务纠纷、婚姻案件、行政案件等着重实行调解,力争协商解决。

  (四)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主要是法律社会工作者的援助和司法机关的救助。通过各种法律援助,解决社会困难群众在生活中所遇到的法律纠纷,这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对于社会弱者而言,在他们的权利遭到损害时能够获得法律上的援助,是社会公正的应有之义。比如从法院救助这一方面来说,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当社会社会困难群众的利益受到侵犯时,就必然需要在司法制度上给予特殊的保护,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最高人民法院也于2000年出台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法律救助可以更好地促使人们寻求法律方式解决问题的自觉性,

  (五)要将司法保障资金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常言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经费保障是司法提供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的最根本条件之一,没有可靠的经费保障,司法救助、提供司法保障工作就无从谈起。在一些司法救助制度较为健全的国家,司法救助经费都依法被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由国家财政予以支付。如英国、荷兰、丹麦等国家就做得比较好。而我国因未将司法救助经费纳入国家财政,国家财政支出的司法救助的经费就少得可怜。影响了我们司法机关提供司法保障工作的有效开展。因此,应通过立法的形式,把司法救助经费纳入国家财政预算,从根本上解决司法救助经费短缺的问题。

  (六)强化执行,树立法治的权威。当官司决断了输赢之后,接着的就是败诉方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了。然而,目前法院的执行工作是难点,生效裁判文书不能兑现的情况仍存在。执行不力影响了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影响着法院的司法权威。建设和谐社会,消除法律白条,解决执行难问题势在必行。因此法院要加强执行力度,要采取更有效的措施和更为灵活的方式开展执行工作,比如,可以采取委托执行、执行公开、发动人民群众对被执行人进行监督等。这样发挥了法律的强制性,用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更促使整个社会和谐发展。

   “和谐社会”一直是各个历史时期人们追求向往的目标。如春秋时期老子就曾提出“小国寡民“的理想社会:民各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老死不相往来。但我们处在社会中的人永远也无法做到老子的“民至老死不相往来”的境界,经过几千年的努力,无诉的境界并未实现。因此,在经历了人治、德治的发展过程后,人们最终选择了法治作为治国方略,在法律秩序的基础上建立起有条不紊、充满生机的社会秩序。所以,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法律与和谐的关系,通过法律规范促进社会和谐,这将有助于实现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美好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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