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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与法律的交融

日期:2006-01-23 17:19:4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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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05年12月1日开始,每天一上班,山东省东营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们都会自觉地向设在立案大厅的红十字募捐箱投入一元钱。来法院检查指导工作的各级领导、来法院参观考察的各位来宾、来法院打官司的律师和当事人也都纷纷慷慨解囊,奉献一份爱心。
  这就是东营区法院近日开展的一项救助活动,与市红十字会联合,通过募捐的形式,用募集所得款项,对特困案件的当事人实施生活救助。

          初衷:法官的良心、社会的责任

  东营区法院地处黄河三角洲的中心城市----东营市的中心城区和全国第二大油田----胜利油田的腹地,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的进步,各类诉讼案件逐年呈现上升趋势,每年受理的案件都在4000件以上。许多当事人生活的艰难境地让具有高度社会责任心和正义感的院领导及每一位法官难以释怀,有的申请执行人因交通事故瘫痪在床,有的当事人子女上学亟需学费,有的一辈子住在四面透风的陈年老屋……。每一名当事人的困苦现状都深深地揪着法官们的心,也促使他们作了深入地思考和探索。

  于是,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审判执行好各类案件和依法开展司法救助的同时,争取红十字会的支持,采取募捐的形式,对特困案件当事人实施生活救助的设想,提上了院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

          实践:法官的认同、社会的支持

  单单依靠法院的力量并不能解决特困案件当事人的所有问题。基于这种认识,东营区法院党组一班人提出了对特困案件当事人实施生活救助的明确思路和具体措施,并征得了东营市红十字会的大力支持与帮助,还征求了上级法院、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得到了各级领导的充分肯定和认可。

  为使救助活动有序、规范开展,取得预期效果,东营区法院与东营市红十字会多次协商,达成了共识,联名出台了《关于对特困案件当事人实施生活救助的意见》,共同举行了启动仪式。

  《意见》对特困案件当事人实施生活救助的涵义、特困案件当事人的范围、实施生活救助的途径和组织领导、审计监督等作出了明确细致和极具操作性的详细规定。

  对特困案件当事人实施生活救助是指对在立案、审判和执行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因生活困难无力缴纳诉讼费用的当事人依法减、缓、免诉讼费(含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实支费),或对因自然灾害、意外事件无力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或对目前生活处于极端困难的状态,如执行其财产将导致其生活难以为继的被执行人,对其不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经过特定程序,按一定比例对对方特困申请人予以生活救助,进而了结执行案件的制度。

  实施生活救助的特困案件当事人的范围主要包括因生活极其困难无力缴纳诉讼费用的原告和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穷尽执行措施后终结案件的特困申请执行人。

  对特困案件当事人实施生活救助的途径主要是:在立案程序中,特困案件当事人需持有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向法院提出减缓免诉讼费用的书面申请,由法院根据实际考察了解的情况确定诉讼费用减缓免的具体形式和数额。在执行程序中,特困申请执行人需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有关特困证明向法院提出生活救助的书面申请,法院报市红十字会审查后,经法院审委会研究确定,从募集所得中,按执行案款的一定比例给予其生活救助。特困案件申请人在接受生活救助款时需签署书面同意终结案件的意见,放弃剩余权利。法院不再对特困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此即视为对其实施了生活救助。

  实施生活救助的资金来源为在法院设立捐款箱募集所得的款项。东营区法院倡议法院工作人员每人每个工作日至少捐献一元,并提示入院人员自愿捐款。

  东营区法院还与东营市红十字会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开展款物募集、款物管理、款物发放、费用减缓免等工作。定期统计汇总所募集的款物,设立单独帐户,实行专款专用。定期公开募集款物使用和费用减缓免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一名法官在向募捐箱中投入一元钱后,由衷地说:“大家每天节约一元钱,聚少成多,集腋成裘,就能解决很多特困案件当事人的生活困难,每次捐款,我都感觉到了一种神圣感”。他的话,代表了东营区法院全体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共同心声。在启动仪式上,东营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委政法委、团区委、区妇联、区信访局的领导同志均对此举大加赞赏,给予了充分肯定。在此后的一个多时间里,募捐箱中日复一日增加的面值不等的现金,更说明了社会各界对生活救助这一活动的赞许和认可。

        意义:法院的发展、社会的和谐

  仅仅一个多月的时间,东营区法院的募捐箱中已经塞满了不同面值的人民币4000余元。设置红十字募捐箱,是一种外在形式,更是一种有机载体。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每人每天捐献一元钱,钱虽不多,但意义不可小视。这不仅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特困案件当事人生活的燃眉之急,更重要的,也是在更深层次上把法院执行工作融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之中,可以一点一滴地培养法官对待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增强他们对‘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司法工作指导方针的认同感,推进法院的发展和和谐社会的建设。实践证明,对特困案件当事人实施生活救助,是一项暖民心、顺民意的为民、利民措施。通过这一活动,东营区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地位和形象进一步提升,各项工作进一步发展,法官队伍的司法能力、司法规范化水平也上了一个新台阶。对特困案件当事人实施生活救助,其影响是良好的,意义是深远的。

  ----有利于解决特困当事人的生活困难。有的特困当事人面临着子女上学所需学费的困扰、有的缺少过冬的用品、有的房屋年久失修,对他们实施生活救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他们的燃眉之急,使他们渡过眼前难关,使他们感受到党的温暖和法律的真情。

  ----有利于化解执行信访案件。执行信访案件的产生,存在各种各样的原因,其中不能及时使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实现到位是一个重要方面。实践中,执行人员经常遇到被执行人经济状况较差,无力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的情况。如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家中一贫如洗,执行人员不断加大执行力度,甚至放弃春节与家人团聚的时间多次执行,案件也无法完全执行完结。在这种情况下,对当事人实施生活救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他们的情绪,化解信访的苗头。

  ----有利于培养法官司法为民的深厚感情。人民法官来源于人民,人民法官为人民而司法。如果缺乏对待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就无法办好每一起案件。东营区法院经常组织法官到特困案件当事人家中送温暖,让他们接受生动的教育,增强他们带着对人民群众深厚感情办案的动力。

  ----有利于推进社会的和谐发展。面对特困案件当事人生活的窘迫,社会不能抛弃他们,法律也不能抛弃他们。对他们实施生活救助,是构建“民主法治、公正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

  上善若水,厚德载物。正如我们在爱心捐款倡议书中指出的,“法官的天职一是靠法律申张正义,一是为人民排忧解难。作为人民的法官,就要牢记司法为民的宗旨,就必须在工作中洞察民情、知晓民意、关注民生、维护民权,就应当用一颗虔诚的心为人民群众开启一道法律之门,用一颗充满温暖的爱心让每一个困难当事人不再无助,让人民法院的“牌子”上永远镌刻着“人民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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