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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搞腐败”玩残法律精神

日期:2006-01-23 17:34:2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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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理论上讲,法律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律的精神就是公平和正义。但遇上实际事情,有些人常常不是努力把握法律的精神而是在抠字眼。有时候字眼比精神更重要。

  上世纪70年代末,在上海发生了一起冒充“高干子弟”的诈骗案。这件事曾经很轰动,巴金把这件事写入了他的《探索集》。事情梗概是这样的:

  一个年轻人自称是某高级军事干部的儿子,这位高级军事干部的名字当时中国人家喻户晓。于是,年轻人无往而不利,有人请他吃饭,有人请他看戏,有人借汽车给他用,有人把女儿介绍给他做女朋友,有人愿意为他的女朋友调动工作。他可以做普通百姓不可以做的许多事,等等。真是要风得风,要雨得雨。后来他被揭穿了,原来是个冒充的“高干子弟”,因此就以“诈骗罪”被抓了起来,他还很不服气,说:“我唯一的罪名是我不是×××的儿子。”言外之意,如果他就是×××的儿子,以上所有的一切都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法律唯一给他定罪的依据是:不是×××的儿子却冒充是×××的儿子。于是罪名成立。(本应该是“冒充罪”,可能法律上没有“冒充罪”这一条,只好定了个“诈骗罪”。)

  这件事真正引起百姓义愤的是,此人可以不受约束地“做普通百姓不可以做的许多事”,也就是特权,百姓最恨的是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但法律上没有“特权罪”,为了平息百姓愤怒,只好从法律条款中寻找出了个“诈骗罪”。假如法律上既没有“特权罪”,也没有“冒充罪”和“诈骗罪”,又将怎么制裁这个肆无忌惮做了许多“普通百姓不可以做的事”的人呢?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虽然受人憎恨,却在法律上无法可依,只能借助于“诈骗罪”为平息公众情绪找到一个出口。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有时候真的是字眼比精神更重要。

  至于“依法搞腐败”,则更是把法律“玩”到了炉火纯青的地步。有消息说:陕西省榆林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路志强近日在《陕西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草案)论证会上,系统阐述了基层行政十大弊病,明确指出,由于没有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致使很多基层政府官员都在利用手中掌控的行政权、执法权“依法搞腐败”。

  这位副市长在讲话中举了些事例:某人交通违章了,按法律规定可罚50到200元,那么开票就罚200元,不开票罚50元、100元的就可以了;一些行政部门抓住你一件事情后,先给个“下马威”,说你这个问题很严重,按规定应该罚多少多少万,“懂事”者于是赶快请客、送礼,往往就能争取个“宽大处理”即少罚一点——相关法律的弹性之大给执法者留出了足够大的“可操作”空间,行政执法者手中的自由裁量权也就变成了某些个人吃拿卡要、中饱私囊的工具。再有就是,许多部门掌握着各种不同项目的审批权,而且审批起来还没有个法定的期限,里面的“名堂”就更多了。但不难发现,相关部门和人员从中捞到了实惠却还“不违法”,甚至还可以说是在“依法办事”!

  法律条文是法律精神的载体。可是当法律条文成为掩盖实质的挡箭牌、通过抠字眼钻法律的空子、并把“立法精神”玩弄于字眼之间时,法律的精神就已经被亵渎和践踏了。而事实上法律并不是这样的。据一位法律界的朋友介绍,法官判案要掌握三个原则: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公平原则。好的法官不能仅限于熟读法律条文,还要真正把握法律精神。现实生活中的案件形形色色,不是光会抠法律字眼就能解决的。有时候,被告即使无过错(按照现行法律条款该签的字都签了、该盖的章都盖了),但确实给原告造成了伤害,也应该给予适当赔偿;有时候,被告确实有过错(某个章没有盖,某个环节没有签字,日期期限过了,等等),但确实未对原告造成损害,也不必承担赔偿责任。这些,就是按照公平原则得出的结论。说明法官也不是好当的。

  我们的“依法治国”是以法治精神治国,法律以维护公平和正义为己任,而不允许通过抠字眼来钻法律的空子。“依法搞腐败”虽然是极端的情况,但也提醒人们注意,某些人打着“依法”的幌子,也能干出些违法的勾当。除了“依法搞腐败”以外,什么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往往也能打出个“依法”的旗号来。这就需要我们提高法制意识,炼出一副“火眼金睛”,才能识破藏在“依法”外衣下的奸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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