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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法律空白待填补

日期:2006-03-28 13:46:55  来源:青年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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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近日发布《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据3月27日中新社报道,新规将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提出: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原则的,不得开展器官移植。医疗机构每例次人体器官移植前,必须将人体器官移植病例提交“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与伦理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并说明人体器官来源合法性及配型情况,经同意后方可为患者实施器官移植,等等。
 
  “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这个机构名称悄然地出现在一部法律当中,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同时也表明,在立法化解器官移植与传统伦理的冲突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我国器官移植的伦理难题,在于有数千年传统的“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等观念的障碍。与此同时,由于我国对于脑死亡的法律界定的空白,也形成了在此条件下的器官移植处于无法可依的真空状态。而在另一方面,尽管自1964年成功开展肾移植技术至今,我国每年的器官移植手术量已跃居世界第二位,仅次于美国。但是由于种种障碍,不仅致使我国还没有一部关于器官移植的法律,导致了器官移植的无序竞争,更形成了每年的肾移植量不足发病人群的1/10的巨大缺憾。

  事实上,在最早开展器官移植技术的美国,同样面临着与传统伦理间的强烈冲突。当时,由于人体器官价值昂贵,就必然会有人利用器官获取高额利润,把器官作为商品进行倒卖,而穷人为了生活会被迫出卖自己的器官,那些富人则可以任意挑选、置换器官。这些都引起世人的极大震惊和不安,为此,1984年9月美国政府通过了视买卖人身器官为非法的决议案,并公布了《统一解剖捐赠法》和美国医学会制定的《器官移植伦理原则》。

  因此,能否通过法律的形式妥善化解一些伦理及社会难题,来缓解因一些愚昧的心理造成供体器官大量浪费、器官移植供体来源严重短缺的状况,就成为器官移植必须跨过的一道门槛。

  对于人体器官移植所产生的种种冲突,必须通过借助法律与伦理的双向调节作用,来形成社会进步的新的合力。而这种伦理的调节作用,不在于对落后伦理观念的盲从。器官移植作为近代医学最伟大的成就之一,它的出现体现了对于生命健康的尊重。因此,人体器官立法的根本目的,必然在于最终通过以尊重生命、服务健康为原则的医学伦理,来取代传统守旧的伦理观,进而促进整个社会的伦理状态。

  目前我们还没有一部像美国医学会制定的《器官移植伦理原则》的明确条文,有关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的职能及权限尚待进一步明细,有关脑死亡的法律空白也没有完全填补,而在人体器官移植的伦理方面,亦即基于生命伦理的利益、自愿、公平等原则,基于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对人体器官这种稀有资源的收集、分配方面,以及器官移植实施过程中社会、医疗组织、医务人员的道德责任等等方面的问题,都还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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