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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

日期:2004-09-25 22:33: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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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因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对本人即名义上或实际上的被代理人仍然产生代理效力的一种代理制度。在新合同法出台之前,我国民法上尚未正式确立表见代理制度,但民法通则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已经有若干属于表见代理制度内容的规定,审判人员在司法实践中也已经在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表见代理的规则处理问题。表见代理制度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护善意无过失的第三人,维护交易的安全与秩序。但是表见代理毕竟是一种在特定情形下视为有效的无权代理,因此我们在适用时应当充分研究其法律构成,防止滥用。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普遍认为构成表见代理至少具备以下几项要件,并且它们缺一不可:

   1.代理人无代理权。表见代理从实质上仍属无权代理。若代理人有完全的明确的代理权,则被代理人应当直接承担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就不存在适用表见代理的必要。

   2.存在使相对人确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客观状况,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在审判实践中,无权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例如盖章的空白合同、介绍信等)一般被认为属于上述的“客观状况”。

   3.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这就要求:(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作意思表示;(3)民事行为应当合法有效;(4)民事行为在表面上符合有权代理的要求。
   4.相对人须有善意且无过失,是构成表见代理的极为重要的主观构成要件。表见代理的立法本意是保护完全善意的相对人;若相对人存在明显的恶意或过失,基于民事交易须公平、公正的民法基本原则,法律不会也不应保护恶意或有过失的相对人的利益,新合同法对此也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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