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除了提交上述证件和证明材料外,第5条第2款规定,收养人并应当提交其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本人生育情况的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要求收养人提交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的证明或者无子女的证明,目的是为了防止假收养真超生的情况,防止一些人规避法律,冲击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任何公民一旦发现、捡拾弃婴或弃儿,首先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作报案登记,以便公安部门查找遗弃人,任何人都无权私自处置捡拾的弃婴、弃儿。如果查找不到弃婴、弃儿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人希望收养这个并不是在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时,要有当时接到捡拾报案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情况的证明,这可以从另一个角度防止假收养真超生。
考虑到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特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对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收养继子女的条件规定得很宽,基本上没有限制性规定,只要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即可。因此,《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要求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也比较简单,第5条第3款规定,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