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考虑到流动收购人员在主干路及其人行道上停车收购既有可能影响城市形象,又有可能影响道路畅通,条例草案修改稿提出,流动收购再生资源的个体工商户不得在主干路的人行道上停车收购。为加强对流动收购人员的管理,防止噪声扰民、盗窃、破坏城市形象等问题的发生,条例草案修改稿提出,在居民区内21时至次日7时不得从事再生资源回收、装卸活动,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利用固定场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对流动收购的个体工商户处以2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