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增设了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规定,首次明确了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其第46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受害妇女可向人民法院自诉。
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的韩雪梅律师介绍说,我国首次出现“家庭暴力”这一概念是在《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中,而此次新妇女法细化了关于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规定,使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受到性骚扰可通过4条途径解决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这是我国第一次将“禁止性骚扰”写进法律。韩雪梅律师说,在《妇女法》修订前,我国的法律没有专门就“性骚扰”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涵盖到“性骚扰”行为,一些规定对处罚细则也写得比较笼统,不容易执行。新妇女法对这个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打破了过去受害妇女投诉无门且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