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七章 公司债券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本次公司法修改范围广泛,涉及的内容十分丰富。在修改之前,人们对此曾有过到底是大改、小改还是中改的几种意见和推测,从最终审议通过的新公司法条款来看,这是一次足以构成大改的公司法修改,在原来总共229个条文中,删除的条款达46条,增加的条款达41条,修改的条款达137条,这样大面积的法律修改在我国是较为少见的。
第一章 总则
本章节比04《公司法》增加了4条,原为18条。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修改:本条删除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的“根据宪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条未作修改。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修改:本条的主要修改有三处:1、将“出资额”改为“认缴的出资额”;2、将“资产”改为:“财产”;3、将“所持股份”改为“所认购的股份”。
评析:此处的修改一方面修订了法律上存在的漏洞及法律术语的错误,另一方面完善了法律的规定。
修改1之所以作修改是因为:出资额分实际出资额和认缴的(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在实际中往往存在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到位的情况,如果按04年公司法的规定,则一个股东只需以他实际出资的数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如果按此规定,他没有出资则就不用负任何责任了,这对公司的其他股东和债务人是十分不利的,经修改后的条文修改了这一法律上存在的漏洞。
修改2是对法律术语作了技术上的修改,一般来讲,资产是一个侧重于会计的用语,而财产则是一个侧重于法律的用语。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本条和第三条作了适当的合并,并无重大意思之修改。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修改:删除了公司存在的目的:“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
增加:增加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评析:本条最大的改动是删除了公司存在的目的,随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进行,公司不再是以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而且这种提法本身体就违反经济原理,如果公司存在的目的是为了保值,那么就创造不了社会财富,社会就会停止不前了。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
增加部分对应了我国《宪法》中所规定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此规定使得公司的合法权益有法可依。现实生活中有些企业老总比较担心的一个事情就是如果有一天国家的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个人的财产会不会被国有化,这个说法在今天来看可能有此不可思议,但毕竟在我国历史上发生过。公司是一个法人实体,公司的财产和个人的财产是相区分开来的,个人的财产有法可依了,公司的财产也有法可依了,这样公司的老总才不会担心害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删除:删除了原公司法第六条(是政治性口号的规定)、第七条(过时了)。
增加:增加了公众的知情权。
评析:目前一般公众是不能查询工商登记事宜的,新公司法的规定给了公众较多的知情权。经与国家工商总局联系,目前公众查询的细则还没有制订出来。本人认为这种知情权不宜放的过宽,公众只能查询基本信息为宜,否则易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破坏正常的经济交往,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本条是关于营业执照的事宜,为新增条文。
第八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增加:本条增加了公司的名称的称谓。
在现实工商登记中,有的公司叫有限公司,有的公司叫股份公司,但都无法可依,为适应人们长期一来的错误做法,特作此规定。
本人认为这是画蛇添足之举。只能将事情变的复杂起来,例如,到工商局查公司的工商登记,如果忘记了公司的全称不知道是“有限责任”还是“有限”则工作人员有50%可能还要为你重新查一遍。从字义上理解,有限和有限责任是有区别的,前者包括了后者,这种规定不合理。
(新)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本条为新增条文。
评析:关于债权债务变更的承继问题。此处只提到了公司类型转换的承继问题,当公司同时有合并分立之情形时,是否也适用此规定,本法并未作出规定。
第十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修改:本条将“经理”改为“高级管理人员”
评析:此处将经理扩大到所有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发展并不是只有经理起重大作用,其他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决策和行为也对时常影响到公司的发展。如果不对其加以有效的约束,势必影响公司的经营。
值得注意的:一、章程应尽快作出修改;二、章程同时也对公司有约束,而不是公司约束章程,章程是股东制订的,这一点是很多人易混淆的。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新)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本条为新增条文。
评析:目前有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不是该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应尽快更改之。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修改:本处将公司的投资公司类型由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修改为“企业”,此处的企业应指所有的公司、个人合伙、个人独资企业等,但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这是不允许的。
值得注意的:本条的第二句话从字义上能推断出这样的一个结论来:即出资人不得对所投资企业进行连带责任的担保,但在实际经济交往中,能为企业提供担保的一般都是有某种关系的公司,如果一来,企业融资的力度将大大削弱。最高法正在对公司法做司法解释,不知是否会对此条做出一定的解释。
值得注意的:此条中的“法律”应作狭义解释,指全国人大表决通过的法律。
(新)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条为新增条文。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间在签定担保合同、投资时,不仅仅要有书面的担保合同,而且要有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
第十七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八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新)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是对揭开公司面纱原则的一个规定,这一制度来自英美的判例法,在立法之初,立法人士就对本条有很大的分歧,最后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了公司不应“滥用有限责任”。一般来说,“揭开公司面纱”,是指当公司背后的控股股东企图利用公司外壳,来从事有违公平正义、欺诈或是逃避债务的活动时,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裁定,不承认一个合法成立的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在这种前提下,在某一具体案件中,法官将不承认公司的控股股东将仅仅以公司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是视其为合伙人,要求其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新)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本条对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作了详细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股东行使诉权的诉讼时效为60日。并且是从作出之日起,而不是从知道或应该知道之日起。此处明显违反了《诉讼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