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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6年元旦起实施

日期:2005-12-31 11:11:24  来源:法律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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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运班线实行有期限经营,废除终身制;内环线内货运车辆的通行,由公安交通管理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实行额度管理;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成立,变原先的单一执法为综合执法。随着明年1月1日起《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正式施行,这些新举措将逐步推出实施。

  根据《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授权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道路运输发展规划、货运市场需求、以及市内道路交通条件,制订允许在市内全天通行的营业性货运车辆运力发展的年度计划,根据道路及交通流量的实际情况,规定在一定区域、时间内限制货运车辆通行。

  同时根据《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上海市交通管理局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负责本市道路运输的日常管理,原陆管、公交、出租、轨道、维修5个行业管理处撤销建制,成立上海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处罚,从单一的执法转为综合性的行政执法。中心区的道路运输实行交通局一级管理体制,郊区(县)实行市、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两级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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