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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出台规定加强校车管理

日期:2006-01-25 10:05:25  来源:法律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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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4部门正在酝酿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于严重违规的学校(幼儿园),将责令其停止招生,并吊销办学许可证。

  据了解,该《通知》是由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教育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道路运输管理处一同制订的,目前已基本定稿,预计下周向社会公布。《通知》说,安监、交警、运管、教育等部门将建立有关校车安全的联席会议,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此外,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要作为校车的第一责任人。

  《通知》要求,校车应该为12座以上的客车,对于小学三年级以下(含三年级)的孩子,应确保每人都有一个“构造稳妥,并牢置在车身上的座位”;学校自购校车必须喷涂统一的黄颜色,在车身上清楚标明学校名称,并在车身前后挡风玻璃上标明“校车”标志;学校租赁车辆作为校车,必须到具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资质的专业运输企业租赁,不能向私人租赁;校车必须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每个座位都要投保。学生搭乘校车时,车上至少安排一名随车教师;驾驶员在接送学生之前就要做好有关检查和准备工作,严禁运载学生时中途加油;对于第一次违规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严重警告,第二次违规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校车接载学生,第三次违规的,视情节轻重,可责令其停止招生,并吊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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