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过去不少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
法规的草案质量不高,并带有明显的部门利益倾向等问题,广东将通过立法确定:列入常委会
会议议程的地方性
法规案须通过三次审议才交付表决。
《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修订草案日前提交广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对于三次审议的内容,草案作了具体的规定:第一次审议着重听取提案人的说明,且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就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提出审议意见,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第二次审议由法制委提出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主要问题的报告,印发常委会进行分组审议;第三次审议是听取法制委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