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赋认为,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存在重经济处罚,轻纪律追究的问题,已有的规定可操作性差,因此,制定一部专门对环境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分的规章势在必行。
李玉赋说,《暂行规定》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处分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行为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法定条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环境审批、许可、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后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拖延、推诿,致使事故扩大或延误事故处理的等。
监察部认为,这些规定明显加大了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环保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加重了他们在环保中的责任。
李玉赋介绍说,《暂行规定》重在遏制当前各种环保违法违纪行为频繁发生的势头,但同时还要从源头上预防环保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比如,针对突出的或群众反映集中的环境污染问题,增设了部分纪律规范,规定“违反国家有关产业政策、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或者不正常排污的”,都要追究纪律责任。
环保总局副局长祝光耀透露,近期环保总局将与监察部联合查处一批环保违法违纪的典型案件,并通过媒体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