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是稳定金融的重要手段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为存款类金融机构建立专门的保险机构,投保成员机构定期向保险机构缴纳保费,当投保成员机构面临危机或破产时,保险机构向其提供流动性资助或者代替破产机构在一定限度内对存款人予以赔付的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在于通过建立市场化的风险补偿机制,为金融体系的稳定提供有效安全防范,防止存款人因个别金融机构倒闭而对其他金融机构失去信心,导致银行挤兑,从而引发金融危机。长期以来,我国实行隐性全额存款担保,对保护居民存款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金融改革深化,其弊端日趋明显,有必要转为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
促进金融体制改革深化。随着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为代表的金融业改革不断深化,金融机构产权日益多元化,应充分利用国有商业银行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和公开上市的有利时机,通过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对存款人实行限额赔偿,对问题机构进行市场化处置,改变存款人对国家信用的依赖,进一步促进银行业的市场化改革。同时增强公众对中小银行的信心和强化对银行经营的市场约束,解决国有银行与其他商业银行事实上不平等竞争的问题,促进中小银行健康发展,形成更加合理的存款金融机构体系。
防范道德风险。由政府承担金融机构经营失败的损失,助长了金融机构的高风险偏好,同时,也弱化了投资者对风险机构应有的市场约束。金融机构和投资者为得到高回报敢于从事高风险或违规业务,从而引发金融机构和投资者严重的道德风险。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用存款金融机构缴纳的保费限额补偿市场退出机构的所有存款人,不仅可以减轻政府负担,而且可以增强市场主体机构和投资人的风险意识,慎重开发金融产品和选择存款机构,发挥市场约束作用。通过风险差别费率限制金融机构的高风险偏好,可以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发生。
维护广大中小存款人利益。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大部分城乡居民主要依靠存款保障养老、医疗、教育等支出,风险识别能力也很有限。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通过设定合理的存款保险赔付上限,可以在增强债权人和大额存款人对存款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识别和市场约束的同时,保证中小存款人在金融机构关闭时能得到及时全额补偿。
有助于提高公众信心、防范系统性金融危机。长期以来,由于管理体制上的问题,我国金融业承载了较大的风险。自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以来,金融机构积聚的风险开始频频暴露,一部分证券公司出现了严重的资不抵债,银行体系中出现的巨额不良资产随时可能引发挤兑风险,直接威胁到银行体系的稳健运行。2005年5月青海格尔木市8家信用社出现支付危机,发生集体挤提事件。7月,广东省揭西县金和信用社金园分社因存单未能及时兑付诱发挤提事件,三天内支付存款560万元。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就可以增强存款人对银行的信心,避免发生银行挤兑事件。尤其是在中国银行业全面对外开放后,可以有效避免因个别金融机构倒闭或个别金融事件引发的存款挤提和存款搬家,维护金融稳定。
规范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自1997年以来,大量的金融机构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或违规经营,被关闭或停业整顿。到2005年,被关闭或停业整顿的金融机构已达700多家。因缺乏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这些机构长期“退而不出”,影响了金融稳定和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采取市场化的风险补偿机制,可以使问题金融机构顺利实现市场退出,并降低其对金融体系的负面影响。
建立适合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刻不容缓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规则经济,它需要一系列适应和规范市场经济运行的配套措施来维护经济的有序发展。随着我国加入WTO宽限期的结束,中外资银行间的竞争将更加激烈,优胜劣汰不可避免。会有一批金融机构因经营失败而退出市场,如果没有一个有效和规范的市场化的补偿机制和市场化的退出机制,将不利于金融机构的发展、创新和金融市场的稳定。当前,我国在处理金融机构退出问题上还缺少市场化的处理机制,导致金融机构“退而不出”,并产生“逆向选择”,甚至出现“劣胜优汰”现象。由于对政府兜底形成预期,金融机构敢于大胆地从事高风险业务和违规经营,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使规范经营的机构处于劣势,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行,也不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因此,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让存款保险制度、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和保险保障基金共同构筑起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稳固城墙,让投资者树立起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信心。
作为稳定金融的重要工具之一,存款保险制度在各国的实施情况不尽相同。根据目前金融改革和金融监管情况,我国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不应仅仅具有“付款箱”功能,它应是一个在具备基本“付款箱”功能的基础上,考虑“成本最小原则”和“风险最小化”的风险管理机制。也就是说存款保险机构从维护基金安全的角度出发应有一定的监管职权,这将对我国目前金融监管不足形成必要的补充。在实行强制型存款保险的基础上,对各投保金融机构采用风险差别费率,将有助于减少因存款保险制度本身而引发的道德风险。至于赔付限额问题,由于中国的特殊情况,我们不可能按照IMF推荐的标准即按照GDP的2-3倍来确定,这不符合我国国情。但我们将会使90%以上的存款人得到全额赔付,使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总之,我国将慎重运用存款保险制度这一稳定金融的重要工具,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达到金融稳定、经济稳定和社会稳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