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县首先采取对在职村主要干部实行养老保险。对任职累计满10年(含10年)以上,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在职村(居)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按照上一年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300%的标准,作为缴费总额,以缴费总额的28%确定交纳保险费用,保险费用由县财政补助和个人缴纳两部分构成,其中县财政补助占20%,每年约需45万余元。凡累计交满15年及以上的村(居)干部,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另外,对正常离职的村主要干部进行生活补助。对1950年1月以后,担任村(居)组织书记、主任累积年限满9年及以上,且未参加村(居)干部养老保险的正常离职人员实行生活补助。任职满9年不满12年的,每人每月补助20元,满12年不满15年的每人每月补助40元,满15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补助60元。每年财政约投入5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