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通过审查并发现的这些“保险陷阱”,尤其是那些不合法的问题条款,浙江工商部门分别向各保险公司提出了明确的修改意见,要求其限期修改。对在规定期限内不修改问题条款者,将对其所使用的格式条款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内容向社会公告。笔者以为,浙江工商部门对待这些“坑人”的不法保险条款,还是有点“心慈手软”!既然是“坑人”的不法条款,有的甚至给消费者权益造成了潜在性威胁和损害,却为何不依法进行追究呢?
根据相关法学专家对保险公司的问题合同进行的论证,把“坑人”的问题条款归纳为两大类:一为违反现行禁止性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条款;一为明显不合理的问题条款。执法者对于不合理的问题条款,责令其限期纠正,以观后效,尚说得过去。可是对于那些违反现行禁止性法律法规的“保险陷阱”,又为何不穷追猛打,以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呢?
尤其是在许多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存在条款表述和文字晦涩以及保险专业术语太多等情形,使得保险合同堪比“天书”的情况相当普遍。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在保险消费面前,难免会遇到许多“盲区”甚至“雷区”而不自知,此时工商部门组织法学专家对这些“坑人”的“天书”进行成功“破译”后,便理所当然地要及时向广大消费者通报和公布结果,并采取行政和法律手段令其改正。只有这样做,才能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也可以提升行政执法部门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