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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日期:2006-02-10 16:01:46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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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6月4日发生在沈阳的一起交通肇事致死案,由于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死者家属为讨赔偿,将大货车司机、车主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沈阳市大东区法院近日一审认定,作为被告的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0.6万元。

  沈阳市大东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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