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市社会保险局公布了今年我市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等养老保险个人参保者的缴费基数。按我市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310元计算,缴费基数分为三档,一档为786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二档为1048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三档为1310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
除新的缴费基数外,针对国企改革中,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个人参保者,社保部门制定了更为人性化的参保政策:1995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企业职工,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确有困难的,本着自愿原则,凭《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和《灵活就业人员证明》,可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一档)或80%(二档)为基数缴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经本人申请,可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一档)核定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一经选定,在同一年度内不能变更。 为防止下半年可能出现的集中缴费高峰,社保局规定,在2005年度上半年缴费的人员须于今年5月30日前办理再次缴费手续。其他人员也可在5月30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据介绍,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从到账之日起即按照相关规定计息,且免缴利息税,因此年初缴费要比年底缴费合算。另外,按照我国从今年起执行的新养老保险计发办法,参保时间越长缴费越多,就越能多得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