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中规定,申请设立代表处的外国保险机构应当具备四项条件,其中新增项目为:“外国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的,应当持续经营保险业务20年以上,非经营保险业务的,应当成立20年以上。”这就意味着“20岁”以下的年轻外资保险公司将无缘中国市场。
本文地址:http://www.4so.net/project/insurance/mix/41194.html 将本页加入收藏夹 将地址复制到剪贴板发送给好友 若发现本文有误或版权问题点击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