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本行经营以下业务:
(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二)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
(三)限额内绝当物品的买卖业务;
(四)鉴定评估及咨询业务;
(五)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依法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本行注册资本
第七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
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并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本行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本行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姓名与出资
第八条 各股东以货币资金的方式出资,经过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本行股东姓名、出资及股权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4950 99%
**** 50 1%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依法出资认购本行股份者为本行股东,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本行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四)依照出资比例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本行新增股本和其他股东转让的股份;
(六)本行终止后,依法分得本行的剩余财产;
(七)其他合法权利。
第十条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如期缴纳所认缴的股本金;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本行承担责任;
(三)在本行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四)遵守本章程,保守本行秘密;
(五)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本行或他人侵犯股东权利,股东可通过董事会书面请求限期停止侵权活动,并补偿由被侵权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如经法院或本行登记机关证实本行未在所要求的期限内终止侵权活动,被侵权的股东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退股,其所拥有的股份由其它股东协议摊派或按持股比例由其他股东认购。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三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获得2/3以上股权表决权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四条 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本行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本行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本行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董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本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本行合并、分立、变更本行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本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本行形式、修改本行章程所作出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