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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机构不得托管未上市公司股票

日期:2006-04-28 11:50:5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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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重申———

  本报讯(记者杨成万)在最近由四川证监局举行的“2006年四川辖区证券经营机构监管工作会”上,四川证监局再次重申,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从事未上市公司股份托管业务。

  据了解,早在2001年,原中国证监会成都证管办就证券公司托管未上市公司股份一事向中国证监会作了请示,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6月7日以证监市场字(2001)5号文回复称,根据《证券法》,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从事未上市公司股份托管业务;部分证券经营机构已开展的未上市公司股份托管业务,应在人员、财务、管理和经营场所等方面与其经纪业务分开,提出方案,限期剥离。

  在此次监管会议上,四川证监局在通报券商违规案件时称,自中国证监会(2001)5号文下发后,仍有少数券商违规从事未上市公司股份托管业务,这将不利于券商经营风险的防范。因此,四川证监局再次重申,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从事未上市公司股份托管业务,由于历史原因已开展的这部分业务,要尽快将其剥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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