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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启动将首先在五家券商中进行小范围试点

日期:2006-03-06 14:02:21  来源:经济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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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融资融券为业内期盼已久,但目前看来,无论是监管层还是证券公司,均在谨慎行事。

  接连发生的委托理财纠纷将整个券业都拖入困境,现在成了“最没有信用的”,一家券商人士如此自嘲。有了前车之鉴,对于即将启动的融资融券,中国证监会决定采取试点形式逐步推开。本报获悉,目前已经确定了试点名单,数量控制在5家左右,清一色创新试点类券商。

  而整体启动时间预计在今年下半年。监管层很可能实施准入制管理,控制融资融券业务总规模,并将明确质押证券品种类别和质押比率,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融资融券业务规模控制体系。

  券商应对

  据了解,目前中国证监会已经开始与中国证券业协会共同制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管理规定,并准备上报国务院审批。

  即使融资融券业务可能给券商带来诸多的风险因素,但它带来的好处也是显而易见的。“无论如何,我们都会以积极的态度去面对融资融券的到来。”华泰证券副总裁吴祖芳对本报表示。

  海通证券、东方证券、招商证券经纪业务部相关人士也介绍说,各家都在做一些准备措施,并向证监会及证券业协会提交了意见。

  在这些意见中,券商们首要关注的还是如何建立起风险控制体系。参加了由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融资融券专题研讨会的券商人士表示,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建立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使风险控制贯穿整个业务流程。

  本报了解到,监管层目前计划对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实施准入制管理,控制融资融券业务总规模,并将明确质押证券品种类别和质押比率,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融资融券业务规模控制体系。

  按照计划,融资融券业务将首先在券商中进行小范围的试点。知情人士表示,目前证监会已经确定了试点名单,数量控制在5家左右,都来自于创新试点类券商。

  而且,目前还需要尽快建立起一套合适的证券公司授信体系,这也是推动证券信用交易必须要准备的一项工作。“这项业务显然是一种信用交易,但现在券商的信用在市场上还能有多少呢?”一位券商人士告诉记者,“这项业务需要依赖于一个完善的券商授信体系,而这个体系的建立需要克服相当大的困难。”

  烫手山芋

  2005年11月1日央行副行长吴晓灵公开表示,要尽快恢复证券公司一般融资者的法律地位,适时推出证券信用交易,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之后,有关券商融资融券的讨论就逐步升级,直至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召开融资融券业务专题研讨会,更是把这种讨论推向高潮。

  “融资融券离我们已经越来越近了,但我们是否真的准备好了呢?”上海某创新试点类券商负责人表示出了忧虑,这种担心也在其他业内人士中存在。

  据了解,研讨会共有15家创新类和规范类券商的代表参加,主要是各家券商经纪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会上,证券业协会副会长黄湘平表示,目前积极推动融资融券业务已经具备有利条件,融资融券业务的有关规则正在制定中。不过,黄湘平重点指出了融资融券业务对券商的风险控制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事实上,券商们也十分清楚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将可能极大地考验他们的风险控制能力,握在手心里的其实是一个烫手的山芋。

  海通证券上海一家证券营业部的人士告诉记者:“证券的信用交易自然是可以活跃市场,但也大大增加了市场的投机气氛,而这种价格波动弄得不好会把券商也卷进去。”他介绍说,其实一直以来,业内就有券商私底下给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虽然这样做也给券商带来了一些利益,但风险远比收益大。“在这种灰色交易中,券商其实是处于弱势的,如果客户赚钱了那还好说。一旦发生了亏损,客户只要上报监管部门,券商就会输了官司又赔钱。”

  现在,如果融资融券相关规则正式出台,券商的法律风险将不存在了,但只要券商给予客户提供的融资融券比例没有控制好,还可能会遭受经济损失。

  上述创新券商负责人还指出,除了与客户的风险要控制好之外,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更重要的是如何防范金融机构对券商进行融资融券的风险。“券商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融资、融券,这其实是券商的一种买方业务,有可能还会出现券商以前的那种做庄行为,不利于券商回复金融服务商角色,同时还将增加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对于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进程,光大证券的一位人士表示:“目前证监会希望在试点时就能够将融资融券业务一起铺开,但我们认为,单就操作上而言,最好还是从更为简单的融资业务做起好一些;另外监管层目前还有考虑将融资融券与放开交易周期、幅度的限制配合推出。”

  业内人士认为,今年初监管层下发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与《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征求意见稿)》为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提供了制度基础。再加上即将出台的融资融券规则,如果监管层的这些考虑能够实现,那么未来证券市场将迎来一次巨大的交易变革,与此同时,券商则更加需要做好更充足的准备。

  链接

  2000年2月,央行和证监会联合发布《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综合类券商用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此办法被业内认为是券商拓宽融资渠道的开始。

  2004年11月5日,央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放宽了可进行股票质押贷款的证券公司条件,同时,借款人的条件进一步细化,质押物的种类以及质押期限也得以增加和延长。

  2005年11月1日,央行副行长吴晓灵公开表示要尽快恢复证券公司一般融资者的法律地位,适时推出证券信用交易,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

  2006年1月1日,修改后的《证券法》正式施行,解禁了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行为,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006年1月9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征求意见稿)》,标志着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监管体系的正式确立,并规定合格券商可向客户融资融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为:对单个客户融资和融券业务规模均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对所有客户融资和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倍。

  2006年2月21日,银监会公布《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条件。

  2006年2月2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15家券商在京召开融资融券业务专题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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